18. 甲於某警察機關門口任意喧嘩,經值勤人員禁止,甲仍不顧禁止,持續大聲喧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甲只是口頭喧嘩,警察只能再次禁止甲,不得對之處罰
(B)警察應以妨礙公務之刑事現行犯逮捕甲
(C)警察因已進行過禁止,應於訊問後,作成處分書
(D)警察因已進行過禁止,應於訊問後,移請簡易庭裁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33), C(221), D(130), E(0) #3929858
統計: A(15), B(33), C(221), D(130), E(0) #3929858
詳解 (共 3 筆)
#7409741
第 86 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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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949
警察機關門口喧嘩,經禁止仍不停止
答案:C|警察因已進行過禁止,應於訊問後,作成處分書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43條
甲在警察機關門口任意喧嘩,經值勤人員禁止後,仍不顧禁止持續喧嘩。
法條推導
甲的行為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的妨害安寧秩序行為。
本題特別關鍵的是:
「經禁止,仍不停止」
這是社維法相關規定的構成要件。
又依社維法的裁處程序,對於警察機關得逕行處分的案件,警察訊問後,應作成處分書。
因此:
任意喧嘩 → 經禁止仍不停止 → 社維法處罰 → 警察訊問 → 作成處分書
所以選 C。
選項解析
(A) ❌
錯在認為「只是口頭喧嘩」就不能處罰。
社維法處罰的是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並非看有沒有使用其他工具或暴力。
(B) ❌
單純喧嘩經禁止仍不停止,不能直接認定為刑法上的妨害公務罪現行犯。
(C) ✅
本題屬於警察機關得依社維法逕行處分的案件。
程序為:
訊問 → 作成處分書
因此 C 正確。
(D) ❌
不是所有社維法案件都必須移請簡易庭裁處。
本題屬於警察機關得逕行處分的案件,因此不必移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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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921
答案:(C) 警察因已進行過禁止,應於訊問後,作成處分書
【解析】
(C) 選項正確(本題答案):
- 構成要件該當: 甲於警察機關(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門口任意喧嘩,經執勤人員「禁止」後仍不遵從,其行為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1 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任意喧嘩,不聽禁止者。」依法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 程序適用(專屬警察裁處): 依據社維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違反本法案件,處「罰鍰、沒入、申誡」之處分者,由警察機關裁處。本案第 72 條第 1 款之法定刑僅有罰鍰,不含拘留或勒令歇業,因此属于警察機關自己說了算的專屬權限。警察於訊問、調查完畢後,應直接作成「處分書」送達甲,不需委託法院。
(A) 選項錯誤:
- 解析: 社維法第 72 條第 1 款的處罰門檻就是「任意喧嘩 -> 經禁止 -> 仍不聽從」。本案甲既已跨過「不聽禁止」的界線,違序事實已然成立,警察依法即得直接對其進行罰鍰裁處,而非只能無限次口頭警告。
(B) 選項錯誤:
- 解析: 《刑法》的「妨害公務罪」必須以施以「強暴、脅迫」為要件。甲只是單純大聲「口頭喧嘩」,既未動手打人、亦未以言詞恐嚇公務員,完全不符刑法犯罪要件,因此警察不能以刑事現行犯逮捕之。
(D) 選項錯誤:
- 解析: 依據社維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只有當案件的法定刑包含「拘留」或「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時,警察機關才必須在訊問後「移請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而甲所違反的第 72 條第 1 款單純只有罰鍰,屬於第 43 條由警察直接裁處的案件,因此選項(D)移送簡易庭是錯誤程序。
關鍵筆記
社維法總則的「裁處權限劃分」在歷年國考中是重中之重的秒殺考點:
- 警察機關自己開單(作成處分書): 單純「罰鍰、沒入、申誡」之案件(社維法§43)。
- 移送法院簡易庭(作成裁定書): 含有「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之案件(社維法§45)。
- 考場陷阱破除: 看到題目時先看違序行為的「法定刑」。第 72 條(不聽禁止之喧嘩、噪音等)的處罰僅有罰鍰,故絕對由警察機關自行做成處分書,不可選移送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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