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不服行政執行之救濟,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異議決定,應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B)不服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D)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未於執行程序中聲明異議,亦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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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15), C(8), D(65), E(0) #3929708
統計: A(303), B(15), C(8), D(65), E(0) #3929708
詳解 (共 2 筆)
#7422600
注意一個實務上的細節
雖然《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4項寫的是「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並非所有異議決定都一定可以進入實體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認為:
- 若異議決定本身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可以提起撤銷訴訟。
- 若只是執行程序中的內部程序處理,不具行政處分性質,行政法院可能認為不得提起撤銷訴訟,而應依個案性質尋求其他救濟(例如一般給付訴訟、確認訴訟等)。
因此,法條給的是「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仍要依行政訴訟法判斷是否符合各類訴訟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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