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無故使用乙之帳號密碼,登入乙之電子信箱窺探其私密信件。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
(B)刑法第359條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C)刑法第360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D)刑法第339條之3電腦詐欺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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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9), C(13), D(0), E(0) #3923863
統計: A(46), B(9), C(13), D(0), E(0) #3923863
詳解 (共 2 筆)
#7452018
甲無故使用乙之帳號密碼,登入乙之電子信箱窺探其私密信件。甲成立何罪?
(A)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
V 358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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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法第359條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X 359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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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單純登入「窺探(觀看)」私密信件,若沒有進一步下載(取得)、刪除或修改信件檔案,並不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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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刑法第360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X 360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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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刑法第339條之3電腦詐欺罪3
X 339-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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