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民法上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適用於請求權
(B)經確定判決所確定的請求權,其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一律改為 5 年
(C)商人出售商品的價金給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D)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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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572), C(84), D(180), E(0) #3930563
統計: A(291), B(572), C(84), D(180), E(0) #3930563
詳解 (共 4 筆)
#7411005
- ❌ (b) 經確定判決所確定的請求權,其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一律改為 5 年:這是錯誤的敘述。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 5 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 5 年。如果該請求權原本的時效期間就是 15 年(例如一般借款本金),經確定判決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依然是 15 年,並非一律改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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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什麼正確?
- ⭕ (a) 僅適用於請求權:消滅時效的客體僅限於請求權。形成權(例如撤銷權、解除權)適用的是「除斥期間」,而物權本身(例如所有權)則不適用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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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商人出售商品的價金給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根據民法第 127 條第 8 款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屬於短期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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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形成權(用以改變現有的法律關係),並非請求權,因此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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