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直轄市長之權限義務,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直轄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B)直轄市長得請求直轄市議會召開臨時會
(C)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直轄市市長備詢,直轄市市長不得拒絕
(D)直轄市長得任命一級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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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04), C(826), D(157), E(0) #3928799
統計: A(34), B(104), C(826), D(157), E(0) #3928799
詳解 (共 5 筆)
#7423375
- 直轄市長是地方行政首長
- 對應監督機關是「地方議會」
- 不是立法院委員會
因此: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可以(非強制)
但說「不得拒絕」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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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205
NO.498: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尚不負到會備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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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677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直轄市市長備詢,直轄市市長不得拒絕。
以下用《地方制度法》與大法官最核心的白話邏輯,帶你秒殺這題地制法的熱門考點:
關鍵:地方官只對地方議會負責,立法院不能隨便叫他們來罰站!
這題考的是直轄市長與「立法院各委員會」之間的制衡關係,直接命中大名鼎鼎的 【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地方自治保障案)】 核心!
我們來逐一拆解選項,抓出 (C) 錯在哪裡:
- (A) 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直轄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 解析:敘述正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有責任、有義務到議會進行施政報告,並接受議員們的口頭或書面質詢。這是地方行政首長最基本的義務。
- (B) 直轄市長得請求直轄市議會召開臨時會
- 解析:敘述正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議會除了定期會之外,如果發生重大緊急事件(例如風災、追加預算),直轄市長有權力「請求」議會召開臨時會。
- (C)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直轄市市長備詢,直轄市市長不得拒絕
- 解析:敘述錯誤,這就是答案(可以拒絕)!
- 請把這句話記在課本封底:「直轄市長是由地方選民選出來的,他只對地方議會負責,不對立法院負責!」
- 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為了保障「地方自治」的精神,立法院的各種委員會如果因為審查跟中央補助款有關的案子,可以「邀請」直轄市長來開會,但直轄市長可以本於地方自治的自主權,決定「去或不去」,立法院不能強制他一定要來,市長完全可以拒絕!(市長也可以派副市長或局長代表出席)。選項寫「不得拒絕」嚴重違反了地方自治的天條。
- (D) 直轄市長得任命一級單位主管
- 解析:敘述正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的一級單位主管(例如局長、處長),除了主計、人事、政風、警察這四個要由中央一條鞭派任之外,其餘的局處長通通由直轄市長依法任免,這屬於市長的行政人事權。
「地方官到立法院」考場免騙筆記
在考場上,出題老師非常喜歡考「某某地方官可不可以拒絕去立法院委員會備詢」,請直接用以下兩大身份判斷:
- 地方民選首長 / 地方議員(如:台北市長、高雄市議員) -> 他們只對地方選民與地方議會負責。立法院找他們,他們「可以拒絕不去」(釋字第 498 號)。
- 地方政府的公務員(如:市府科長、基層承辦人) -> 如果立法院調查的案子跟「中央直接補助的特定預算」有直接關係,他們依據《憲法》第 67 條,原則上還是屬於政府人員,就有義務應邀說明。
大絕招:
選項只要看到立法院能命令、要求、或者強迫「直轄市長、縣市長」去備詢且「不得拒絕」,100% 都是違反地方自治的錯誤選項,直接無腦選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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