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法律解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機關於法律所用之名詞,得以立法方式確定其意涵
(B)法官於審理案件時,針對應適用之法律得依據相關解釋方法予以解釋
(C)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裁定,無統一下級法院特定法律見解效力
(D)行政機關無解釋法律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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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2), C(418), D(360), E(0) #3928805
統計: A(27), B(22), C(418), D(360), E(0) #3928805
詳解 (共 4 筆)
#7489446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D) 行政機關無解釋法律之權。
以下用最簡單、最常考的「法律解釋三劍客」觀念,秒殺這題必拿分數的基本題:
關鍵:不是只有法官能解釋法律!行政機關天天都在解釋法律!
這題考的是「法律解釋」的主體與效力分類。很多同學會誤以為:「法律是立法院訂的、法官拿來判案的,所以只有立法院跟法院可以解釋法律吧?」
錯!這就是出題老師故意設計的觀念盲點!
我們來逐一拆解選項,抓出 (D) 的致命錯誤:
- (A) 立法機關於法律所用之名詞,得以立法方式確定其意涵
- 解析:敘述正確。這在法理上叫做「立法解釋(法定解釋)」。立法院在通過一條法律時,可以直接在條文裡寫清楚某個名詞是什麼意思。例如《刑法》第 10 條,直接明文規定什麼叫做「公務員」、「重傷」、「性交」。這種由立法機關自己用法律來定義的解釋,具有最高效力,大家通通要聽。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針對應適用之法律得依據相關解釋方法予以解釋
- 解析:敘述正確。這叫做「司法解釋(審判解釋)」。法官在開庭判案時,如果覺得法律條文有點模糊,當然可以本於專業,運用字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或目的解釋等方法,把法律的意思講清楚,才能寫出判決書。
- (C) 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裁定,無統一下級法院特定法律見解效力
- 解析:敘述正確,這考得非常新、非常細!
- 我國在廢除傳統的「判例、決議」制度後,改採「大法庭制度」。當最高法院各庭的法律見解不一致時,會由大法庭做出「裁定」來統一見解。
- 請注意大法庭裁定的效力:它只對「提交的那個個案(本案)」具有拘束力。對於其他下級法院(如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審理的「其他案件」,在法律定位上「並沒有字面上的硬性統一拘束力」(下級法院如果見解不同,頂多是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時容易被撤銷,但在法理制度上,大法庭裁定確實不具備直接統一下級法院所有案件的法定效力)。因此,選項說「無統一下級法院特定法律見解效力」在法制定義上是完全正確的。
- (D) 行政機關無解釋法律之權
- 解析:敘述錯誤,這就是答案!行政機關有權力解釋法律!
- 這在法緒與行政法上叫做「行政解釋」,最常見的工具就是行政機關發布的 【解釋令函(函釋)】。
- 因為行政機關(如內政部、財政部、勞動部)天天都要坐在第一線辦理人民的申請案、核發補助或開罰單。如果遇到法律條文不清楚,行政機關如果不能解釋,難道每件事都要停工等法官判決嗎?當然不用!主管機關可以自己本於職權發表「函釋」,來指導基層公務員該如何依法行政。所以說行政機關「無解釋法律之權」是完全與實務脫節的鬼話。
在國家考試中,只要考到「誰有權力解釋法律」,請記住這三位都有拿到門票:
- 立法院 -> 透過訂定法律條文來解釋(立法解釋,例如刑法第 10 條)。
- 行政機關 -> 透過發布「函釋、解釋令函」來解釋(行政解釋,用來指導基層辦事)。
- 法院 / 法官 -> 透過寫判決書、大法庭裁定來解釋(司法解釋,用來判決個案)。
大絕招:
選項只要鐵口直斷地說「行政機關不能解釋法律」或者「只有法官才能解釋法律」,100% 都是錯誤的混淆項,直接打叉選下去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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