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將使用一年的 A 車廉售予乙,於交車前夕將車停放於社區車位;當晚,A 車遭丙故意燒毀。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乙得請求甲另行交付價值相同的另一部車
(B)甲得對丙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C)乙得向甲請求讓與甲對丙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D)甲不須給付 A 車,亦不須對乙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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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6), B(33), C(131), D(439), E(0) #3928812

詳解 (共 6 筆)

#7408556
答案:(A) A 車是「特定物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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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851
車輛燒毀屬於《民法》上的「給付不能」與「重大瑕疵」。
無法要求強制交付另一部同等價值的車,但您可以選擇解除契約並退還價金,或請求賠償買賣價差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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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285
這題核心在「買賣標的物於交付前毀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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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819
「特定物買賣」指買賣雙方針對「獨一無二、無法替代」的特定物品(如:特定車牌的二手車、指定畫家的真跡畫作)所成立的交易。出賣人僅需交付締約時該物的「現狀」即可,若物有瑕疵,買受人可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通常無法要求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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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買賣的規範與實務,與「種類買賣」(如購買全新未拆封的同款手機)有以下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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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義務: 出賣人僅負有交付該特定標的物及其所有權的義務,不具備另行交付同類無瑕疵物品的義務。
瑕疵擔保責任: 依照《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須擔保標的物在危險移轉(通常為交付時)時,沒有滅失、減少其價值、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
買受人權利: 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買受人還可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時效限制: 買受人發現瑕疵時,須立即通知出賣人;且相關權利須自物之交付起算 5 年內,或通知後 6 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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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663
若於約定時間交付車輛,而購買人未於指定時間取車,該車輛發生毀損,則由購買人自行吸收發生的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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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666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A) 乙得請求甲另行交付價值相同的另一部車。
這題考的是《民法》債編中非常經典的「特定物給付不能」與「代償請求權」觀念。以下師用最簡單的「中古車遭遇縱火案」白話邏輯,幫你拆解這場買賣糾紛中的權利義務:
關鍵:分清楚什麼是「特定物之債」!
這題的靈魂在於這句話:「甲將使用一年的 A 車廉售予乙」。
在法律上,這輛「使用一年的 A 車」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某一台中古車(有特定的車牌、車況、刮痕),這在民法上稱為 【特定物】。
既然是特定物,一旦它被燒掉了,世界上就再也沒有第二台一模一樣的 A 車了。
我們用這個大原則逐一檢視四個選項,抓出 (A) 為什麼絕對錯誤:
  •  (A) 乙得請求甲另行交付價值相同的另一部車
    • 解析:敘述錯誤,這就是答案!。如果是去車廠買全新、還沒掛牌的「新車」(稱為種類之債),一台燒掉了,車商當然要另外拉一台同型號的新車給你。但本題是 「特定物(中古 A 車)」 買賣,車子已經徹底燒毀,在物理上與法律上都屬於「給付不能」(沒東西可以給了)。乙不能強迫甲去變出另外一台「價值相同的中古車」來交車。
  •  (B) 甲得對丙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 解析:敘述正確。當晚車子被燒毀時,甲雖然已經把車賣給乙,但因為「還沒交車」,A 車的「所有權」依然是屬於車主 【甲】 的。丙故意縱火燒毀了甲的所有權,甲當然可以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理直氣壯地向丙要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  (C) 乙得向甲請求讓與甲對丙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 解析:敘述正確,這就是大名鼎鼎的【代償請求權】!
    • 依據《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甲因為第三人(丙)的縱火導致無法交車給乙(免除給付義務),但甲因此對丙拿到了一筆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保險金)。
    • 這時候,買家乙雖然拿不到車,但乙可以向甲主張:「既然車子沒了,請把你對丙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我(變相拿到賠償)!」這在法律上完全合法。
  •  (D) 甲不須給付 A 車,亦不須對乙賠償
    • 解析:敘述正確。因為車子是被第三人「丙」故意燒毀的,甲在整個過程中規規矩矩把車停在社區車位,完全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甲)。
    • 依據《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既然不是甲的錯,甲就不需要再交出 A 車,也不需要對乙負擔任何打破合約的損害賠償責任。
超強「特定物毀損」考場秒殺筆記
當你在考卷上看到「買賣特定物(如某棟特定房屋、某台中古車),在交貨前被第三人或天災弄壞了」,請直接套用這套「金三角公式」:
  1. 賣方(甲) -> 不是他的錯,不用交貨、不用賠錢(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
  2. 買方(乙) -> 拿不到原本那個東西,但也不能要求換貨。不過,可以發動 【代償請求權】,要求把賣方對凶手的賠償權利讓給自己(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
  3. 對付凶手 -> 只有當時法律上的所有人(此時為賣方甲),才能對凶手告侵權行為。
大絕招:
選項只要在「特定物(中古車、特定字畫、房屋)」滅失的題目裡,說買家可以要求「另外交付一台一模一樣的、價值相同的」,100% 違反了特定物給付不能的法理,直接判定錯誤選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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