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將使用一年的 A 車廉售予乙,於交車前夕將車停放於社區車位;當晚,A 車遭丙故意燒毀。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乙得請求甲另行交付價值相同的另一部車
(B)甲得對丙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C)乙得向甲請求讓與甲對丙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D)甲不須給付 A 車,亦不須對乙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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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11), C(56), D(219), E(0) #392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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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556
答案:(A) A 車是「特定物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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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285
這題核心在「買賣標的物於交付前毀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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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851
車輛燒毀屬於《民法》上的「給付不能」與「重大瑕疵」。
無法要求強制交付另一部同等價值的車,但您可以選擇解除契約並退還價金,或請求賠償買賣價差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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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819
「特定物買賣」指買賣雙方針對「獨一無二、無法替代」的特定物品(如:特定車牌的二手車、指定畫家的真跡畫作)所成立的交易。出賣人僅需交付締約時該物的「現狀」即可,若物有瑕疵,買受人可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通常無法要求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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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買賣的規範與實務,與「種類買賣」(如購買全新未拆封的同款手機)有以下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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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義務: 出賣人僅負有交付該特定標的物及其所有權的義務,不具備另行交付同類無瑕疵物品的義務
瑕疵擔保責任: 依照《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須擔保標的物在危險移轉(通常為交付時)時,沒有滅失、減少其價值、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
買受人權利: 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買受人還可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時效限制: 買受人發現瑕疵時,須立即通知出賣人;且相關權利須自物之交付起算 5 年內,或通知後 6 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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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247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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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8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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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30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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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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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47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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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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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41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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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使用一年的 A 車廉售予乙,於交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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