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消費者與旅行社訂立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就某事項以極小字體表示致難以辨識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 契約之內容
(B)契約條款約定使消費者拋棄契約合理審閱期間之權利者,無效
(C)依行政院公告之「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如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於契約時,該條款 仍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D)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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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102), C(708), D(74), E(0) #3928818
統計: A(256), B(102), C(708), D(74), E(0) #3928818
詳解 (共 4 筆)
#74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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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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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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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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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319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依行政院公告之「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如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於契約時,該條款仍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用最白話、最貼近民生的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觀點,幫你拆解旅行契約的必考陷阱:
破題關鍵:分清楚「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的超強防護罩!
消保法為了保護勢單力薄的消費者,對企業經營者(如旅行社)印好的定型化契約有非常嚴格的硬性規定。我們來一條一條抓出選項的對錯:
- (A) 契約就某事項以極小字體表示致難以辨識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解析:敘述正確。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如果旅行社故意用「螞蟻字(極小字體)」藏匿重要條款,原則上這條款算「沒寫」,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是!如果這個小字對消費者「反而有利」(例如藏著打折優惠),消保法開了個特權,允許消費者主動跳出來主張「這條要算數」。
- (B) 契約條款約定使消費者拋棄契約合理審閱期間之權利者,無效
- 解析:敘述正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規定,去旅行社簽團體旅遊契約前,消費者享有「合理審閱期間」(通常是 3 天以上)。旅行社絕對不能在契約裡寫「消費者自願放棄審閱期」,只要寫了,這條拋棄條款就是 無效!
- (C) 依行政院公告之「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如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於契約時,該條款仍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 解析:敘述錯誤,這就是答案!。請把這句話刻在腦海裡:「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就算旅行社故意不寫進契約書,它也【自動變成契約內容】!」
- 這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5 項的強力保障規定。如果應記載事項規定旅行社應該賠償,就算合約書漏寫了,消費者一樣可以依法向旅行社要賠償!因此,選項說「仍不構成契約內容」是完全錯誤的。
- (D) 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該條款無效
- 解析:敘述正確。這是消保法第 12 條的「黃金總則」!只要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例如:旅行社遲到不退錢,消費者遲到扣全部),那條合約就是 無效。
「消保法契約天條」速記筆記
考試考到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記住這兩個神聖規則:
- 應記載事項 -> 旅行社不寫也算數(自動嵌入契約,保護消費者)。
- 不得記載事項 -> 旅行社寫了也無效(例如叫你拋棄審閱期、規定不能投訴等,寫了等同廢紙)。
- 螞蟻字(字太小) -> 業者不能算數,但消費者可以說要算數(單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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