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刑法第 140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關於本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包含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
(B)依法執行職務係指職務之發動要件、執行方式均為合法
(C)公然包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D)侮辱係指傳述與客觀情況不符的特定具體事實,而有損他人社會人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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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30), C(140), D(547), E(0) #3928816
統計: A(194), B(130), C(140), D(547), E(0) #3928816
詳解 (共 6 筆)
#7412195
以目前司法實務在一般公然侮辱罪之定義,所謂「侮辱」言論指的是足以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的粗鄙言論,舉凡三字經、白癡、智障、王八蛋、垃圾等語,均可能滿足侮辱言論之條件,所以當民眾在非友善情境(如與陌生人交談)對別人講到這些話時,就應該注意。當然在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出爐後,關於侮辱言論是否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設下其他條件限制,避免本罪淪為單純「髒話罪」,此部分各位可以回去參考本署其他檢察官對於該則判決說明。講回侮辱公務員罪,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針對侮辱公務員言論新增說明,以該罪保障的是「公務順利執行」,所以必須民眾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所為客觀上也確實造成「干擾公務員指揮、聯繫、完成公務」,始足構成。判決進一步闡釋,如民眾以言語方式為之,在場公務員應先加以排除,例如口頭制止,如民眾仍執意為之,此時可以認定民眾有「妨害公務執行之目的」,僅需其言論確實「足以影響公務執行」,即可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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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擷取自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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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062
(D) X侮辱係指傳述與客觀情況不符的特定具體事實,而有損他人社會人格者
| 誹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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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790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D) 侮辱係指傳述與客觀情況不符的特定具體事實,而有損他人社會人格者。
以下用刑法分則最核心、最常考的「侮辱 vs 誹謗」二分法觀念,幫你秒殺這題經典的刑法妨害公務罪:
關鍵:分清楚什麼是「侮辱」、什麼是「誹謗」!
這題 (D) 選項是刑事法學中萬年不變、最愛考的定義陷阱。
- (D) 侮辱係指傳述與客觀情況不符的特定具體事實,而有損他人社會人格者
- 解析:敘述錯誤,這就是答案!這句話是在定義「誹謗」!
- 請把這組對比刻在腦海裡:
- 誹謗(刑法第 310 條):一定要有「具體的事實、講述一件事情」。例如:公開說「某個警察昨天晚上收了黑道大哥 50 萬黑錢」(傳述特定具體事實)。
- 侮辱(刑法第 140、309 條):不講具體事實,純粹是「抽象的謾罵、損人尊嚴」。例如:對著警察當場飆罵「X八蛋」、「你這個米蟲」(沒有具體事實,純粹是抽象的謾罵、侮蔑、人格貶損)。
- 因此,選項 (D) 把「侮辱」的定義寫成了「誹謗」,直接被判定錯誤。
? 其他正確選項解析(複習法緒/刑法總論核心)
- (A) 公務員包含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
- 解析:敘述正確。這直接出自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 的最基本定義。我國刑法的公務員就分為這三大類(身分:如一般公務員;授權:如公立學校依採購法辦理採購的職員;委託:如受政府委託驗車的民間驗車廠人員)。
- (B) 依法執行職務係指職務之發動要件、執行方式均為合法
- 解析:敘述正確。警察或公務員必須是「合法辦公(依法執行職務)」時,才能受到這條法律的保護。如果警察本身違法臨檢、打人、做非法的事,那他就不算依法執行職務,人民此時反抗或罵他,是不會成立妨害公務或侮辱公務員罪的。
- (C) 公然包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 解析:敘述正確。這是刑法上對「公然」一貫的標準實務定義(例如著名的院字第 2033 號解釋)。只要那個現場狀態是讓不特定的人(路人)、或者是特定的大多數人(例如班級教室、辦公室),可以同時看到或聽到(共見共聞),就屬於公然狀態(例如在馬路上大罵警察)。
超強「侮辱 vs 誹謗」考場秒殺大絕
只要在考卷上看到題目在考「侮辱罪」的定義,請在心裡直接連線到這組口訣:
「抽象謾罵是【侮辱】,具體事實是【誹謗】!」題目只要問侮辱,選項卻寫「傳述特定具體事實」,100% 是出題老師拿誹謗罪的內容來魚目混珠,無腦打叉選下去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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