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刑法第 140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關於本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包含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
(B)依法執行職務係指職務之發動要件、執行方式均為合法
(C)公然包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D)侮辱係指傳述與客觀情況不符的特定具體事實,而有損他人社會人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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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70), C(60), D(217), E(0) #3928816

詳解 (共 5 筆)

#7412195
以目前司法實務在一般公然侮辱罪之定義,所謂「侮辱」言論指的是足以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的粗鄙言論,舉凡三字經、白癡、智障、王八蛋、垃圾等語,均可能滿足侮辱言論之條件,所以當民眾在非友善情境(如與陌生人交談)對別人講到這些話時,就應該注意。當然在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出爐後,關於侮辱言論是否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設下其他條件限制,避免本罪淪為單純「髒話罪」,此部分各位可以回去參考本署其他檢察官對於該則判決說明。講回侮辱公務員罪,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針對侮辱公務員言論新增說明,以該罪保障的是「公務順利執行」,所以必須民眾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所為客觀上也確實造成「干擾公務員指揮、聯繫、完成公務,始足構成。判決進一步闡釋,如民眾以言語方式為之,在場公務員應先加以排除,例如口頭制止,如民眾仍執意為之,此時可以認定民眾有「妨害公務執行之目的」,僅需其言論確實「足以影響公務執行」,即可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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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566
答案:(D) 錯誤   刑法第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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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062
(D) X侮辱係指傳述與客觀情況不符的特定具體事實,而有損他人社會人格者
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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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892
類型 核心意思 需不需要事實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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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289
題目核心 刑法 §140:「當場侮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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