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B)受任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C)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
(D)委任契約定有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不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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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95), C(20), D(366), E(0) #3928813
統計: A(160), B(95), C(20), D(366), E(0) #3928813
詳解 (共 7 筆)
#741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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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法 第 537 條
民法 第 537 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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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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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057
(D) 委任契約定有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不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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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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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依據《民法》第 529 條,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如僱傭、承攬等)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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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依據《民法》第 532 條,受任人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委任事務;且依第 537 條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除經委任人允許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不得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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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依據《民法》第 540 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契約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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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依據《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此為委任契約的特殊性質(基於當事人間的信任關係),即便契約有約定期限,法律仍賦予當事人隨時終止的權利。若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549 條第 2 項),但該條文並未禁止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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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381
思考一下實務運作就可以發現D錯得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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