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婚姻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必須以其共同住所地為履行同居義務之地點
(B)夫妻於日常家務範圍內,互為法定代理人
(C)家庭生活費用均由夫妻各付一半金額,平均分擔
(D)基於男女平等,現行法不允許夫妻結婚後妻冠以夫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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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723), C(49), D(107), E(0) #3928810
統計: A(170), B(723), C(49), D(107), E(0) #3928810
詳解 (共 4 筆)
#7489499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B) 夫妻於日常家務範圍內,互為法定代理人。
以下由用最生活化、最好懂的《民法》親屬編觀念,幫你拆解夫妻結婚後的法律效力與常考陷阱:
關鍵:分清楚「大方向的平等」與「日常生活的小細節」!
民法親屬編在經過多次兩性平等修法後,原則上都回歸了男女平權。我們一條一條用生活常識來對答案:
- (A)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必須以其共同住所地為履行同居義務之地點
- 解析:錯誤。依據《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確實互負同居之義務。但請注意,如果夫妻兩個人因為工作關係分居兩地(例如一個在台北、一個在高雄),只要雙方有正當理由,就不硬性規定一定要在特定的「共同住所地」才能履行同居義務。選項說「必須」太過死板,實務上只要雙方有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意願即可。
- (B) 夫妻於日常家務範圍內,互為法定代理人
- 解析:敘述完全正確,這就是答案!
- 這出自《民法》第 1003 條第 1 項的 【日常家務代理權】。結婚後,在每天柴米油鹽醬醋茶的「日常家務範圍」內(例如:繳水電費、買菜、訂牛奶、幫小孩子付學校午餐費),夫妻任何一個人去辦,法律上都自動互為對方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老公買菜,老婆也要一起負責給錢,不能賴帳)。
- (C) 家庭生活費用均由夫妻各付一半金額,平均分擔
- 解析:錯誤,這太不合人情了!
- 依據《民法》第 1003-1 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是「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也就是說,賺比較多的人多付一點,或者是其中一方在家裡全職帶小孩、做家事(家事勞動也可以折抵成金錢),另一方就多出錢。法律並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死板板的各付一半(AA制)」。
- (D) 基於男女平等,現行法不允許夫妻結婚後妻冠以夫姓
- 解析:錯誤,這是超常考的字面陷阱!
- 依據《民法》第 1000 條最新修法規定,夫妻結婚後,「原則上各從其本姓」。也就是各自維持原本的姓氏。
- 但是!法律並沒有「不允許(禁止)」冠夫姓喔!條文後半段寫到:「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氏。」 也就是說,如果兩個人高興,只要寫好書面約定,妻子想要冠夫姓、或是丈夫想要冠妻姓,都是完全合法允許的。選項說「不允許」是完全錯誤的。
超強「婚姻效力」考場秒殺筆記
考試只要考到民法夫妻結婚後的權利義務,請在腦海中記住這三大溫暖原則:
- 冠姓氏 -> 原則各自維持,但可以用書面約定互相冠姓(不是絕對禁止)。
- 日常家務 -> 買菜、繳水電等小事,互為法定代理人(一人簽字,兩人負責)。
- 生活費 -> 依據賺錢能力或家事勞動來分擔,絕對不是死板的一人一半。
大絕招:
只要在題目中看到選項說夫妻財產、生活費一定要「各付一半」或者「絕對不能冠配偶姓」,在充滿彈性的民法考題裡,100% 都是錯誤的死板選項,直接打叉!穩穩選出最合乎日常生活互動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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