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之參政權,並非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明文保障者?
(A)原住民族
(B)僑居國外之國民
(C)身心障礙者
(D)金馬地區之人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127), C(305), D(135), E(0) #4002920
統計: A(7), B(127), C(305), D(135), E(0) #4002920
詳解 (共 5 筆)
#7477576
(C) 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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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880
這是一題結合「憲法基本權利」與「基本國策(憲法增修條文)」的精準考題,主要考查考生是否能區分憲法增修條文中,對於各個弱勢或特定族群所保障的權利類型(究竟是保障「參政權」還是「其他社會福利、經濟權益」)。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身心障礙者。
以下針對各個選項的法規條文與破題關鍵解析:
核心觀念: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與第 4 條的「參政權」
在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中,參政權的核心體現就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特別是保障名額)。憲法增修條文明文保障了特定群體在國會(立法院)中的代表席次或參政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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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C) 身心障礙者 ➔ 【正確答案,增修條文未明文保障其「參政權」】
- 開講: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醫療、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 破題關鍵:注意看條文!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集中在社會福利、醫療、就業、生存與生活救助等「社會權/經濟權」層面,條文中完全沒有提到要留給身心障礙者「立委保障名額」或明文保障其「參政權」。因此,身心障礙者是本題未被明文保障參政權的對象。
- (A) 原住民族 ➔ 【增修條文明文保障參政權】
- 法規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明文規定,立法院席次中包括「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各三人」;另外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也規定國家應依其意志保障其政治參與。這就是最直接的參政權(被選舉權)保障。
- (B) 僑居國外之國民 ➔ 【增修條文明文保障參政權】
- 法規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文規定,立法院席次中包括「僑居國外國民五人」(依政黨選舉票之比例分配之)。國家特別為海外僑胞保留國會席次,屬於憲法明文保障的參政權。
- (D) 金馬地區之人民 ➔ 【增修條文明文保障參政權】
- 法規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文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均有立委席次,但「每縣市至少一人」。
- 破題關鍵:金門縣與連江縣(馬祖)人口較少,如果單純按人口比例計算,可能連一席立委都分不到。增修條文刻意規定「每縣市至少一人」,實質上就是為了明文確保金馬地區人民在國會中一定有代言人,這屬於對特定地區人民參政權的制度性保障。
口訣
背誦立法院不分區與特種選舉席次時,口訣為:「原住民、僑民、百萬(各縣市)保一席」。這三大類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都有分到立委寶座(參政權)。而身心障礙者、婦女(婦女是1/2扶助規定,非直接特種名額)等,在增修條文中雖然有基本國策的照顧,但不是採取直接保留國會席次這種「參政權」的明文方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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