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條項規定之性質為何?
(A)憲法委託條款
(B)憲法保留條款
(C)基本權利條款
(D)國家目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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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 B(244), C(206), D(142), E(0) #3930541

詳解 (共 3 筆)

#7412114

考點提示

憲法委託條款:憲法直接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具強制性

153 條第 1 :要求制定保護勞工、農民的法律 屬委託立法。

國家目標條款=>單純指導性。

 

選項

意義

與題幹對照

判斷

(A)憲法委託條款

憲法直接要求國家制定法律或政策,屬於立法機關的義務性規範

本條明確規定「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

O

(B)憲法保留條款

指特定事項必須以法律規範,行政不得逾越

題幹不是在談行政限制

X

(C)基本權利條款

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條文

本條是國家義務,不是人民直接享有的權利

X

(D)國家目標條款

規範國家政策方向,屬指導性規範

本條不是單純政策目標,而是具體要求立法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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