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條項規定之性質為何?
(A)憲法委託條款
(B)憲法保留條款
(C)基本權利條款
(D)國家目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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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 B(244), C(206), D(142), E(0) #393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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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7412114
考點提示
憲法委託條款:憲法直接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具強制性。
第 153 條第 1 項:要求制定保護勞工、農民的法律 → 屬委託立法。
國家目標條款=>單純指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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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
意義 |
與題幹對照 |
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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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憲法委託條款 |
憲法直接要求國家制定法律或政策,屬於立法機關的義務性規範 |
本條明確規定「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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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憲法保留條款 |
指特定事項必須以法律規範,行政不得逾越 |
題幹不是在談行政限制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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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本權利條款 |
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條文 |
本條是國家義務,不是人民直接享有的權利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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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國家目標條款 |
規範國家政策方向,屬指導性規範 |
本條不是單純政策目標,而是具體要求立法 |
X |
7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