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國防部考選簡章如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牴觸下列何種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比例原則
(C)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D)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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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635), C(360), D(84), E(0) #3930545
統計: A(44), B(635), C(360), D(84), E(0) #3930545
詳解 (共 6 筆)
#7410337
國防部考選簡章如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牴觸下列何種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5 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5 號解釋:
- (B) 比例原則:大法官釋字第 715 號指出,國防部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雖然是為了維護國軍戰力與品德,目的正當,但一律不分罪刑輕重、刻意或過失(例如:偶然一次且情節輕微的過失犯),就完全剝奪人民報考以擔任軍職的機會,手段上逾越了必要程度,因此牴觸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的意旨。
其他錯誤選項說明
- (A) 信賴保護原則:該原則主要在保障人民對於法規或行政行為延續的合理期待。本案限制應考資格,並非因法規變更而導致人民既有的信賴利益受損,故非審查重點。
- (C) 禁止不當連結原則:指行政行為所採取的手段,與所欲達成的行政目的之間,必須有實質的內在關聯。國防部限制曾受刑之宣告者報考,目的是為了篩選國軍操守,兩者具備關聯性,手段並未完全「不當連結」,問題是出在手段過於嚴苛,因而違反比例原則。
- (D) 法律明確性原則:指法律規定的內容必須清晰、可預見且可由司法審查。該簡章「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的文字定義明確,並無文義模糊、難以理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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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129
考點提示
比例原則:限制人民權利必須符合三階段審查:
適當性:措施能達成目的
必要性:無較輕侵害手段可替代
狹義比例性:利益衡量不過度
本案:一律禁止曾受刑宣告者報考 → 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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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
意義 |
與題幹對照 |
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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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信賴保護原則 |
保護人民對法律秩序的合理信賴 |
題幹涉及的是考試資格限制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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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比例原則 |
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應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 |
一律排除「曾受刑宣告者」報考,過度限制,未符合比例原則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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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
不得將無合理關聯的事由與權利資格相連結 |
雖可討論,但大法官解釋重點在比例原則的違反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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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律明確性原則 |
法律內容須清楚可理解 |
題幹不是模糊條文問題,而是限制過度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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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979
- 違憲原因:國防部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一律不得報考」,其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人的優良品德與國家安全,但「不分情節輕重、不論故意或過失、亦未限於特定犯罪種類」,使得即使是犯了輕微過失犯罪(例如過失傷害)而被判拘役的人,也終身無法報考,導致部分人民服公職的權利受到過度限制。
- 牴觸原則:大法官認為這種「一刀切」的消極資格限制逾越了必要程度,因此判定其牴觸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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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
- ❌ (a) 信賴保護原則:通常適用於法規變更時,國家應保護人民對舊法規所產生的正當信賴。本案核心在於報考資格限制過當,無涉新舊法規過渡的信賴利益保障。
- ❌ (c) 禁止不當連結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所採取的手段與所欲達成的行政目的之間,必須有實質的內在關聯。本案中「考核品德」與「軍人職務」在目的上確實有合理的實質關聯,並非完全無關,其主要問題在於手段「過度侵害人民權利(逾越必要程度)」,而非無端連結。
- ❌ (d)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定的內容、手段及效果必須清晰可預見。簡章的文字「曾受刑之宣告者……者,不得報考」定義非常明確,人民完全可以預見其法律效果,因此沒有違反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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