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規定,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幾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 會議審議?
(A)3 日
(B)5 日
(C)7 日
(D)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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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220), C(701), D(111), E(0) #3446599
統計: A(300), B(220), C(701), D(111), E(0) #3446599
詳解 (共 6 筆)
#7304230
在 2024 年(113 年)4 月 17 日 最新修正發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中,針對受理後的召開時限,確實已調整為 7 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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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法源依據:修正後的第 10 條
根據最新的《解聘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學校應於受理檢舉或知悉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 為什麼會從 5 日改為 7 日?
這次修法的核心考量是**「給學校更充裕的行政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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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個工作日(舊制/草案): 實務上學校在收到檢舉後,需要調閱相關資料、聯繫外部委員、確認會議室與人員行程,5 天往往過於倉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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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個工作日(現行新制): 為了確保校事會議召開的品質,並讓學校有足夠時間初步釐清案情(檢視是否為重複檢舉或惡意指控),故修訂為 7 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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