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據財政部 113 年 1 月發布的核釋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 財產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不計為 委託人之直接持股比率
(B)若孳息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者,計算孳息受益比例以委託人成立信託之信託股權比率及 該孳息受益人之受益比例相乘積計算信託股權直接持股比率,但不加計該孳息受益人信 託以外之直接持股比率
(C)每年度境外信託所得申報由該信託具有台灣稅務居民身分的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辦理
(D)孳息受益人如未確定者,以委託人為孳息受益人,依 CFC 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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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4), C(44), D(103), E(0) #3413496
統計: A(3), B(24), C(44), D(103), E(0) #3413496
詳解 (共 3 筆)
#7486826
正確答案是 (D) 孳息受益人如未確定者,以委託人為孳息受益人,依 CFC 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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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選項詳細解析
- (A) 錯誤:依財政部 113 年 1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11204665340 號令規定,委託人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信託時,是不計為「受託人」的直接持股比率,而非不計為委託人之持股比率。
- (B) 錯誤:若孳息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計算其持股比率時,除相乘計算出的信託股權直接持股比率外,仍「應加計」該孳息受益人信託以外之直接持股比率。
- (C) 錯誤:每年度信託所得之申報義務人為該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應由受託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而非由委託人或受益人辦理。
- (D) 正確:法規明文規定,孳息受益人如未確定者(例如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該未確定部分應以委託人為孳息受益人,並依 CFC 稅法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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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161
依據財政部 113 年 1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11204665340 號令(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所規範的受控外國企業(CFC)稅法信託課稅規定。
因為信託財產在法律上雖然過戶給受託人(如信託公司或個人),但受託人只是代為管理、沒有實質經濟實益,因此計算境外 CFC 的 50% 持股門檻或控制能力時,該信託股權不計入受託人的直接持股,而是回歸到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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