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據財政部 113 年 1 月發布的核釋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 財產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不計為 委託人之直接持股比率
(B)若孳息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者,計算孳息受益比例以委託人成立信託之信託股權比率及 該孳息受益人之受益比例相乘積計算信託股權直接持股比率,但不加計該孳息受益人信 託以外之直接持股比率
(C)每年度境外信託所得申報由該信託具有台灣稅務居民身分的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辦理
(D)孳息受益人如未確定者,以委託人為孳息受益人,依 CFC 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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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6), C(73), D(170), E(0) #3413496
統計: A(6), B(46), C(73), D(170), E(0) #3413496
詳解 (共 4 筆)
#7486826
正確答案是 (D) 孳息受益人如未確定者,以委託人為孳息受益人,依 CFC 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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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選項詳細解析
- (A) 錯誤:依財政部 113 年 1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11204665340 號令規定,委託人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信託時,是不計為「受託人」的直接持股比率,而非不計為委託人之持股比率。
- (B) 錯誤:若孳息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計算其持股比率時,除相乘計算出的信託股權直接持股比率外,仍「應加計」該孳息受益人信託以外之直接持股比率。
- (C) 錯誤:每年度信託所得之申報義務人為該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應由受託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而非由委託人或受益人辦理。
- (D) 正確:法規明文規定,孳息受益人如未確定者(例如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該未確定部分應以委託人為孳息受益人,並依 CFC 稅法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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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6473
(A) 錯誤:依規定,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時,是不計為「受託人」的直接持股比率,那所以是算誰的?
依據該財政部函釋,這筆信託股權的「直接持股比率」是算在「孳息受益人」或「委託人」身上。
依據該財政部函釋,這筆信託股權的「直接持股比率」是算在「孳息受益人」或「委託人」身上。
國稅局會根據信託「孳息受益人」是否已經確定,將持股比率算在不同的人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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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 |
股權直接持股比率算誰的? |
計算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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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孳息受益人「已確定」者 |
算在孳息受益人身上 |
委託人成立信託的股權比率 \( \times \) 該受益人的受益比例(並要加計該受益人信託以外的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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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孳息受益人「未確定」者 |
算在委託人身上 |
視同委託人自己直接持有該境外低稅負國家的企業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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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6480
? 為什麼要特別明訂「不計為受託人」?
在過去,若委託人把低稅負區(例如維京群島 BVI 等租稅天堂)的公司股份過戶給境外信託公司(受託人),名義上的股東會變成那家信託公司。有些稅務規劃會利用這一點,主張委託人已不具備該公司的「直接持股」,藉此規避 CFC(受控外國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達 50%」的課稅門檻。
財政部 113 年發布此令,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明確將受託人(信託公司)當作透明的通道不計持股,並「看穿信託架構」,把持股比率直接回歸到真正享有利益的「受益人」或退回至「委託人」身上,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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