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不得予以扣除
(B)民法第 120 條關於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年齡之計算,即不得適用
(C)於計算年齡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得適用民法第 122 條有關期日補充與 期間延長之規定
(D)死亡之月、日無從確定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4 條有關年齡計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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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2), C(87), D(14), E(0) #3703913
統計: A(16), B(22), C(87), D(14), E(0) #3703913
詳解 (共 4 筆)
#7271244
(B) 民法第 120 條關於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年齡之計算,即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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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579
(A) 期間中的休息日不扣除(正常計時)。
選項 (A) 的深度補充:休息日在期間中不扣除
法條依據:民法第 121 條。
邏輯: 法律規定的「期間」(例如:5天內、1個月內),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都是連續計時。
範例: 假設租約要在 7 天內搬離。這 7 天中包含了週六、週日,這兩天照樣算在 7 天裡面,不能因為公休就變成 9 天。
差別: 只有當「最後一天(末日)」剛好是假日時,為了讓你能去辦理手續,才會根據第 122 條延到週一。
(B) 年齡計算是「算頭也算尾」(第 124 條),不適用第 120 條「始日不算入」。
(C) 只有在「要去辦事」(意思表示或給付)遇到休假才順延,「長大」遇到休假不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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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662
為什麼選項 (c) 錯誤?
- 依據民法第 124 條第 1 項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這屬於法律特別規定的自然計算方式。
- 民法第 122 條關於假日順延的規定,僅適用於「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的權利行使或義務履行期間(例如:繳稅、還款、訴訟行為)。
- 年齡的增長屬於自然事實與人格狀態的變更,不屬於意思表示或給付。因此,即使滿歲的當天(末日)是星期日或休息日,年齡依然在該日當天午夜 24 時屆滿,絕不適用假日順延或期間延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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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什麼正確?
- (a)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不得予以扣除
- ⭕ 正確。依據民法第 122 條反面解釋,只有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遇到休息日時才能以次日代之。如果休息日落在期間的中間,自然必須連續計算,不得扣除。
- (b) 民法第 120 條關於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年齡之計算,即不得適用
- ⭕ 正確。因為民法第 124 條已特別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此為同法第 119 條所稱之「特別訂定」,故出生當天(始日)必須算入,排除第 120 條第 2 項始日不算入的通則。
- (d) 死亡之月、日無從確定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4 條有關年齡計算之規定
- ⭕ 正確。實務與學說上,當遇有死亡時間完全無法確定的情況時(例如重大災難或失蹤多時後的遺體發現),為了解決權利主體消滅時間的法律爭議,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 124 條第 2 項,推定其為 7 月 1 日或該月 15 日死亡,以利法律關係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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