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丙受僱於甲遊覽公司,擔任旅行團之司機。某日,於載送觀光團前往著名景點旅途中,因分心且 車速過快,致車輛失控而翻落山谷,導致車上之乘客乙受傷,並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 10 萬元,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為甲公司之司機,為甲公司之機關,乙得依民法第 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公 司請求損害賠償
(B)丙受僱於甲公司,其於執行職務之際,因過失致乙之身體權受侵害,丙之行為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丙應就其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C)若甲公司能舉證其選任丙及監督丙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注意,其得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D)甲公司為丙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有關受僱人與僱用人侵權行為之規定,與丙就 乙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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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0), C(33), D(6), E(0) #3703914
統計: A(108), B(10), C(33), D(6), E(0) #3703914
詳解 (共 3 筆)
#7415664
❌ (a) 錯誤:丙為甲公司之受僱人,而非「機關」
- 原因:民法第 28 條的法人侵權行為責任,僅適用於法人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即法人的機關)。本題中的丙只是甲遊覽公司僱用的司機(受僱人),並不是公司的董事或代表權人。因此,乙不得依據民法第 28 條向甲公司請求賠償,而應依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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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正確:丙因過失侵害乙的身體權,構成一般侵權行為
- 原因:丙因為分心且車速過快(過失),導致車輛失控翻落山谷使乘客乙受傷(侵害身體權、健康權),且兩者間有因果關係,完全符合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侵權行為要件,丙必須負起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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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正確:法律賦予僱用人(甲公司)舉證免責的權利
- 原因:依據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如果僱用人(甲公司)能夠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者「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僱用人可以主張免責,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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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正確:甲公司身為僱用人,依法應與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 原因:依據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丙是在載送觀光團的「執行職務」途中發生車禍,因此甲公司與丙依法必須對乙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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