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無權占有乙之已登記不動產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以所有之意思,善意且無過失占有 A 屋,若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B)乙得請求甲返還 A 屋
(C)乙得請求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D)就上開不當得利請求權,甲得主張 5 年之消滅時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6), B(27), C(41), D(109), E(0) #3307420

詳解 (共 4 筆)

#6209615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
(共 2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259026
甲無權占有乙之已登記不動產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以所有之意思,善意且無過失占有 A 屋,若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1. 釋字第 107 號解釋明確指出,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 相對應的,關於「時效取得」(占有別人的地很久變成自己的),雖然《民法》第 769、770 條規定了取得時效,但司法實務與學說通說認為,這僅適用於「未登記」的不動產。

  3. 如果不動產已經依法登記在乙的名下,甲就算占有再久(無論是 10 年或 20 年),也不得主張時效取得而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這是為了維護地政登記制度的公信力與所有權的恆定性。

釋字第 107 號                                       民國 54年6月16日 

解釋爭點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 

解釋文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B) 乙得請求甲返還 A 屋✔️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人乙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甲,得請求返還之。
ㅤㅤ
(C) 乙得請求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 甲無權占有乙的房屋,獲得了「使用房屋」的利益,導致乙受有損害(無法使用或出租),兩者有因果關係,且無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 179 條,乙得請求不當得利。
  2. 實務上,使用房屋的利益通常以「相當於租金」來計算。
ㅤㅤ
(D) 就上開不當得利請求權,甲得主張 5 年之消滅時效✔️
  1. 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1730 號判例意旨,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或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既然性質是「相當於租金」,就適用《民法》第 126 條關於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的5 年短期消滅時效
  2. 所以甲可以主張超過 5 年的部分已經時效消滅,不用給付。

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 1730 號民事判例要旨:

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至於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契約關係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

8
0
#6225406
題目:已登記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6
0
#7427987
AI

完整解題步驟(白話版)

Step 1:先搞懂這題在講什麼

  • 無權占有 = 沒有權利卻占據別人的東西

  • 已登記不動產 = 已經在政府地政機關登記過的土地或房屋

  • 這題在問: 關於「甲占了乙的房子」,哪個選項說錯了

Step 2:先認識「取得時效」

取得時效 = 占有人占了一段時間後,可以申請成為所有人。

⚠️ 但是! 這是只適用於「未登記」的不動產

「已登記」的不動產 → 不適用取得時效!

白話翻譯: 已經有主人的房子,不管占多久都不能變成你的。只有沒人登記過的荒地才有機會。

Step 3:逐一檢視選項

  • (A) 甲可以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錯誤 ❌

    • 因為A屋是已登記的不動產,不適用取得時效

    • 甲不能直接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B) 乙得請求甲返還A屋 → 正確

    • 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可以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

  • (C) 乙得請求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正確

    • 甲無權占屋卻不付錢 = 不當得利

  • (D) 甲得主張5年消滅時效 → 正確

    • 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民法第126條)

Step 4:答案出爐

選項(A)說「已登記」的房屋可以因占有而請求登記 → 錯!→ 選 (A)

? 歷年出處

ㅤㅤ
ㅤㅤ
年度 考試名稱
97年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甄試
105年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甄試
113年 本題(第三次出現)

出題頻率:⭐⭐⭐(最高頻,必背!)

? 歷年類似考題

97年考過:

題目:下列關於不動產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已登記之不動產,得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
(B) 未登記之不動產,善意占有人得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答案:(B)

解析: 已登記不動產不適用取得時效!

? 重點歸納

已登記不動產 ≠ 不適用取得時效

口訣: 「有登記,不能搶;沒登記,才能占!」

1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6364603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6364114
未解鎖
                6 ....
(共 8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7045643
未解鎖
民法物權補充: 第770條(不動產...
(共 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7640374
未解鎖
甲無權占有乙之已登記不動產 A 屋,下列...
(共 9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