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以下之丙何者不可能成立幫助犯?
(A)丙知甲要殺人,仍開車送甲至乙住處,甲下車入內殺乙
(B)丙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與他人,可能涉嫌詐騙,仍將名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C)丙知甲要偷乙財物,仍於甲行竊時為甲把風
(D)丙知甲要販賣毒品給乙,仍為甲交付毒品給乙
統計: A(40), B(290), C(49), D(373), E(0) #330742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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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實行了殺人的核心行為(動手殺人)。丙的行為是「開車接送」,這提供了物理上的便利,屬於犯罪構成要件(殺人行為)以外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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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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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典型的人頭帳戶案例。詐騙集團實行了詐欺的核心行為(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丙提供帳戶是為了讓詐騙集團方便收取贓款(洗錢),這屬於對詐欺犯罪的助力,但丙本身沒有直接去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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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丙通常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具有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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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風」行為雖然看起來像是幫助,但在實務見解中,如果是在犯罪現場進行把風,通常被視為是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動手行竊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對於犯罪的成功具有功能性的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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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司法實務中,現場把風者通常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而非僅是幫助犯。但理論上仍有少數爭議認為若介入程度極低可能構成幫助犯。不過相較於下一個選項,此選項還有一點點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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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在於「有償讓與」毒品的所有權。這個交易過程包含了「約定」與「交付」。丙直接負責了「交付毒品」這個動作,這正是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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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丙親自實行了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以丙絕對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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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分擔實行行為,就不可能只是居於輔助地位的幫助犯。
完整解題步驟(白話版)
Step 1:先搞懂「幫助犯」和「共同正犯」
| 角色 | 白話解釋 | 做什麼事 |
|---|---|---|
| 幫助犯 | 在旁邊幫忙的人 | 做的是「輔助」的事情 |
| 共同正犯 | 一起動手的人 | 做的是「犯罪本身」的事情 |
? 白話記憶: 搶銀行,開車接應的是「幫助犯」,進去搶錢的是「共同正犯」。
Step 2:判斷關鍵
關鍵問題: 這個行為是不是「犯罪構成要件」本身?
如果是 → 共同正犯
如果不是 → 幫助犯
Step 3:逐一檢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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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開車送甲去殺人 → 開車是「幫忙」,不是「殺人」本身 →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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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 → 提供帳戶是「幫忙」,不是「詐騙」本身 →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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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幫忙把風 → 把風是「幫忙」,不是「偷東西」本身 →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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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交付毒品給乙 → 「交付毒品」就是「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本身! → 共同正犯 ❌
Step 4:答案出爐
選項(D)丙做的是犯罪行為本身,不是幫助犯 → 選 (D)
? 歷年出處
| 年度 | 考試名稱 |
|---|---|
| 105年 |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甄試 |
| 113年 | 本題(第二次出現) |
出題頻率:⭐⭐⭐(高頻)
? 重點歸納
幫助犯 = 做輔助的事(開車、把風、提供工具)
共同正犯 = 做犯罪本身的事(交付毒品、親自搶劫)判斷公式: 是不是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共同正犯;不是→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