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將A機器一台出賣給乙,價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機器已經交付,但乙迄未支付價金。於是,甲對乙發出存證信函,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返還A機器,但乙均置之不理。於是甲列乙為被告,主張買賣契約已經解除,先位聲明乙應返還A機器;倘如法院認為買賣契約解除未發生效力,則後位聲明乙應給付100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訴之客觀合併中之預備合併,法院應「合併辯論、依序裁判」,請說明其意涵。(10分)

詳解 (共 1 筆)

Jerry
Jerry
詳解 #7479108
2026/08/14
一、爭點 本題涉及「預備合併」的審理方...
(共 16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