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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公司本年度帳列銷貨收入 9,000 萬元,銷貨成本 4,000 萬元,營業費用 2,500 萬元,非營業收入 1500 萬元,非營業損失 440 萬元。  1.營業費用中,包括捐贈費用 550 萬元,內含對國立大學之捐贈 50 萬 元,對某公益團體捐贈 100 萬元;對縣市長候選人之捐贈 20 萬元,對上次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 3%之某一政黨捐贈 40 萬元,及透過私校興學基金捐贈某私立大學 80 萬元,捐贈偏遠地區文化創意活動 200 萬元,透過專戶捐贈經中央主管認可之職業運動 60 萬元。假設除捐贈外並無其他應調整事項。 2.非營業收入中,含有證券交易所得 300 萬元及國內轉投資之股利收入 200 萬元。 3.乙公司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26-2 條規定,捐贈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45 萬元;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36-2 條規定,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155 萬元。 請計算該公司當年度捐贈費用可認列之金額(請逐項列出各項捐贈限 額) 、課稅所得及基本所得額。(15 分)

四、政府為確保租稅債權之實現,於制度中設有租稅保全,請依據稅捐稽 徵法說明我國租稅保全之制度有那些。(10 分)

三、李大美單身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扶養一就讀研究所的妹妹李小美。 李大美在律師事務所上班,此外每週還會透過境內平台上傳影片向觀眾 解說法律觀念。 114 年全家收入如下: 1.李大美有律師事務所薪資收入 120 萬元,網路平台收入 30 萬元。成本費用率採用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 2.李小美有兼課收入 12 萬元。  3.李大美將名下房屋公益出租,每月租金 2 萬元。費用之計算,以財政部核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4.李大美獲配上市公司現金股利 20 萬元,李小美獲配上櫃公司現金股利 10 萬元。  5.李大美取得 A 保險公司之年金保險給付 100 萬元,投保期間始於民國 100 年,李大美父親為要保人。 6.李大美投資美股獲資本利得折合新臺幣 20 萬元。 相關支出如下: 1.李小美研究所學費 6 萬元。 2.李大美因工作需要在外租屋,全年租金支出 24 萬元。 3.李大美人身保險費 8 萬元,健保費 2.5 萬元,勞保費 3.6 萬元。 4.李小美人身保險費 3 萬元,健保費 8,000 元。 5.李大美捐贈財團法人醫院輪椅 10 張,共計 10 萬元,另捐贈母校某私 立大學現金 15 萬元。 6.李小美經由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某甲運動員捐贈 5 萬元。 114 年基本生活費為 21.3 萬元,免稅額為 9.7 萬元,薪資扣除額 21.8 萬元。試計算李大美 114 年綜合所得總額(請將各類所得分別列出) 、扣除額、所得淨額、股利可扣抵稅額及基本所得額。(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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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終止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金錢給付義務與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均適用終止執行之規定(B)終止執行以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者為限(C)義務內容經證明為不可能履行時,應終止執行(D)行政處分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應就該部分終止執行

5 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結社自由包括人民有組成得行使公權力之公法人之自由(B)結社團體對其財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亦受保障(C)關於結社團體設立目的之管制是否違憲,應嚴格審查(D)勞工團體組成之工會,屬結社權保障之特別型態

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判 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關於限制工作權部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下述審查結論何者正確?(A)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合憲(B)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但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C)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但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D)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合憲

19 甲將為乙保管之 A 古董,以自己的名義賣給善意無過失之丙,並交付完畢。乙在甲之處分行為後,有何種 權利可向丙主張?(A)無法主張,因丙受動產善意受讓之保護(B)乙得對丙主張侵權行為,請求返還 A 古董(C)乙得依買賣契約,對丙請求給付價金(D)乙得對丙主張甲係無權處分,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丙返還 A 古董

28 甲就讀大學,利用課餘期間固定至僱用 5 人以上之乙公司兼職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有義務將甲申報加保勞工保險(B)乙得請甲加入職業工會,由所屬工會申報加保勞工保險(C)甲為在學學生,乙無義務將其申報加保勞工保險(D)甲為兼職人員,乙無義務將其申報加保勞工保險

29 關於勞動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定期契約(B)要派單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C)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契約(D)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有正當理由時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