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刑法規定及通說見解,關於刑法上的罪責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為符合社會期待可對輕罪予以極重之處罰
(B)刑罰之施用,應以行為人之罪責為基礎
(C)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
(D)行為人於行為時需有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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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2), C(5), D(3), E(0) #40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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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109
答案:A 這題考的是刑法上的罪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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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809
答案:(A)錯誤 解析:罪責原則(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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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81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為符合社會期待可對輕罪予以極重之處罰。
核心:罪責原則(責任原則)
刑法上的「罪責原則」強調「無責任即無刑罰」,且刑罰的輕重必須與行為人的罪責程度相稱(罪刑相當原則)。
  • (A) 錯誤原因:刑罰必須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有多少罪責,才能給多少處罰。不能僅為了滿足「社會期待」或「達到嚇阻效果(一般預防)」,就對輕罪課予不合比例的極重處罰,否則會把人當作達成國家目的的工具,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與比例原則。
  • (B) 正確:刑罰的發動與裁量,必須以行為人的罪責(責難可能性)為基礎,沒有罪責就不能處罰。
  • (C) 正確:依刑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這正是罪責原則中「主觀責任原則」的具體展現。
  • (D) 正確: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如具備辨識及控制能力,且未受年齡或精神狀態阻卻),是成立罪責的前提,且依「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該能力必須存在於「行為時」。
核心核心素養指標:權利義務與公平正義
  • 目標:「做錯事要處罰,但處罰必須公平、合理,且必須看當事人是不是故意的。」
  • 關鍵字:處罰要剛剛好、不是故意的通常不罰、年紀太小不處罰。
(A) 為符合社會期待可對輕罪予以極重之處罰 【錯誤,此題答案】
  • 生活類比:「偷吃一顆茶葉蛋,可以判死刑嗎?」
  • 切入點:全班都很討厭小偷(社會期待),但如果同學只是偷拿別人一支5元的鉛筆,老師可以罰他「一學期都不准下課」或「退學」嗎?學生一定會說不公平。
  • 觀念澄清:處罰必須「罪刑相當」(有多少錯,罰多少事)。不能為了讓大家害怕,就拿「小錯」來「重罰」,這不叫正義。
(B) 刑罰之施用,應以行為人之罪責為基礎 【正確】
  • 生活類比:「誰做錯事,就處罰誰;做多大錯,罰多大罪。」
  • 切入點:只有真正犯錯、有責任的人才要受罰。如果這件事根本不是你做的,或者你沒有做錯任何決定,學校和國家就不能處罰你。
(C)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 【正確】
  • 生活類比:「純粹的意外,是不小心的最高境界,不用被處罰。」
  • 切入點:
    • 故意:明知前面有同學,故意推他受傷(要罰)。
    • 過失:在走廊奔跑,不小心撞倒同學(雖然是不小心,但有疏忽,還是要處罰、道歉)。
    • 非故意也非過失(意外):同學好端端坐在位子上,突然地震搖晃,他不小心倒在鄰座同學身上導致對方黑青。這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走路不看路(無過失),這是天災意外,所以不處罰。
(D) 行為人於行為時需有責任能力 【正確】
  • 生活類比:「滿14歲以上(國二),做錯事才要開始負刑事責任喔!」
  • 切入點:
    • 責任能力是指「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能不能控制自己」。
    • 「如果2歲的小嬰兒拿石頭把別人的車子刮壞了,警察會把他抓去關嗎?」一定會搖頭,因為小嬰兒不懂事。
    • 法治教育機會:雖然未滿14歲在刑法上不罰(無責任能力),但如果犯錯,爸媽還是要付民事賠償,且自己也會面臨少年法庭的輔導處分,並不是完全沒事。
用一秒總結:
「法律處罰像天平,偷蛋不能判死刑 (A錯誤);真正錯了才受審 (B正確);天災意外不處分 (C正確);年紀太小不坐牢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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