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天兵甲因常常出狀況被罰站衛兵 4 小時,甲越站心情越差,他抬頭看到高空飛行的戰鬥機,竟異想天 開要把戰鬥機射下來。於是他拿起隨身配備的步槍(射程範圍一千公尺)對著高空(一萬公尺)飛行的戰鬥機射擊,當然甲完全射擊不到。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B)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C)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D)殺人罪之主觀未遂
統計: A(107), B(17), C(1), D(4), E(0) #4002242
詳解 (共 5 筆)
- 「客觀上絕無危險」:天兵甲手上拿的普通步槍,子彈飛到一千公尺就沒力掉下來了(射程範圍 1,000 公尺)。他居然想拿來打飛在一萬公尺高空(10,000 公尺)的音速戰鬥機。這兩者之間的距離差了整整十倍!在物理世界與科學常識的檢視下,甲的開槍行為對這架戰鬥機而言,在客觀上是「絕對不可能發生任何損害、絕對沒有任何危險性」的。
- 不能未遂的定義:依據《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這在刑事法學上就叫做 不能未遂。
- (B) 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 解析:這叫做「普通的未遂(刑法第 25 條)」。意思是:你的手段在客觀上「明明很有危險、很有可能成功」,只是因為中途發生了意外的「障礙」才失敗。例如:甲拿步槍瞄準站在 50 公尺前的仇人開槍,結果因為風太大子彈吹偏、或者是仇人剛好彎腰撿皮夾而沒被打中。這叫障礙未遂,是要被抓去坐牢的(得減輕其刑)。本題甲是手段本身就完全不可能成功,所以不是障礙未遂。
- (C) 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解析:這叫做「壞人良心發現(刑法第 27 條)」。前提是甲開槍打中戰鬥機後,突然覺得自己太壞了,趕快用無線電叫戰鬥機駕駛跳傘、或者甲自己決定把槍放下不打了。本題甲是一股腦把子彈射完,根本沒有任何「主動放棄、良心發現」的情節,所以不是中止未遂。
- (D) 殺人罪之主觀未遂
- 老師解析:這又是出題老師自己編出來騙人的「假名詞」!。刑法學說上只有討論「主觀不法理論」,但在法律條文與正式學術名詞中,並沒有一種罪名叫做主觀未遂。在考場上看到這種沒聽過的名詞,直接打叉!
- 想殺你,但被攔下來/沒打中 -> 【障礙未遂】(客觀有危險,因為意外而失敗,要罰)。
- 想殺你,但突然自己後悔不殺了 -> 【中止未遂】(自己踩煞車,必減或免刑)。
- 想殺你,但手段太白痴、根本不可能成功 -> 【不能未遂】(客觀完全沒危險。例如:拿白砂糖想毒死人、對著一萬公尺高的飛機開步槍、對著已經死掉的屍體開槍開半天。這種行為不罰)。
大絕招:
只要在題目看到行為人使用「明顯不符合科學常理、射程差了十倍、或是拿砂糖毒人」等極度荒謬且無害的手段,這種「瞎忙一場、客觀毫無危險」的行為,無腦直接選【不能未遂】(A)!
答案是 (A) 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這題的關鍵是:甲有殺人的故意,也已經著手射擊,但因為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擊中戰鬥機,所以屬於不能未遂。
先看四種未遂
刑法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第26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為不能未遂,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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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能未遂 ✅
甲:
想把戰鬥機射下來
↓
拿步槍瞄準並開槍
↓
步槍射程只有1000公尺
↓
戰鬥機在10000公尺高空
↓
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射中
這就是:
主觀上有犯罪故意+已經著手+客觀上不可能實現犯罪結果
因此屬於不能未遂。
而且因為距離差距非常大:
1000公尺射程 vs. 10000公尺高度
完全沒有造成殺人結果的危險,所以依刑法第26條:
? 不能未遂,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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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障礙未遂 ❌
障礙未遂是:
原本有可能完成犯罪,但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
例如:
甲拿槍射擊乙 → 乙突然躲開 → 沒打中。
這時候原本可能打中,只是受到外在障礙。
本題則是:
從一開始就根本射不到。
所以不是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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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中止未遂 ❌
中止未遂要求:
行為人自己主動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
例如甲開槍前突然後悔,把槍放下。
但本題甲不是自己放棄,而是:
射程根本不夠。
所以不是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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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主觀未遂 ❌
主觀未遂是指: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已經可以完成犯罪,但客觀上根本沒有開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本題甲已經:
拿步槍對戰鬥機射擊
已經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所以不是主觀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