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要素?
(A)準因果關係
(B)保證人地位
(C)作為義務之履行可能性
(D)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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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5), C(15), D(61), E(0) #4002241
統計: A(26), B(15), C(15), D(61), E(0) #4002241
詳解 (共 5 筆)
#7490704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D) 責任能力。
以下用最白話、最清晰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三層次審查架構,帶你秒殺這題經典的刑法總則大題:
關鍵:分清楚什麼是「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什麼是「罪責」!
這題考的是刑法總則的核心基本功——「三階論(構成要件 -> 違法性 -> 罪責)」的分類。
- 什麼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 白話意思就是:「你明明有義務動手去救人,你卻坐在那裡眼睜睜看著他死(以『不作為』的手段去達成通常由『作為』才能犯的罪)」。最經典的例子就是:媽媽故意不餵奶,讓親生嬰兒活活餓死(成立殺人罪)。
- 審查三大子要件(選項 A、B、C):
當法官在審查一個人用「不動手(不作為)」的方式算不算犯罪時,在第一階的 【不法構成要件】 裡,必須嚴格檢查這三個只有不作為犯才有的特殊面具:- 保證人地位(B):你跟被害人之間必須有特殊的親近關係或法定關係(例如:父母子女、醫生病人、帶隊爬山的領隊),你在法律上承諾了要保護他的生命安全,這叫保證人地位。
- 作為義務之履行可能性(C):你在現場必須是「有能力、有辦法去救他」的。如果一個媽媽自己被綁在椅子上,根本無法走過去餵奶,這時候因為缺乏「履行可能性」,就不會成立不作為犯。
- 準因果關係(A):如果當時你「只要動手去救,悲劇【幾乎可以確定不會發生】(具備假定的因果關係)」,這就叫準因果關係。
為什麼 (D) 是錯的(不是構成要件要素)?
- 【責任能力】(也就是你有沒有滿 18 歲、你有沒有精神障礙、你有沒有喝醉到不省人事)是屬於三階論中最後一階——【第三階:罪責(罪責要素)】的審查對象!
- 不管是故意殺人、偷竊、還是本題的不作為犯(如媽媽不餵奶),責任能力通通都是放在第三階單獨審查,它絕對不屬於第一階「不作為犯」專屬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因此出題老師把不同樓層的觀念混在一起,(D) 當然就是我們要選的錯誤(非屬)選項!
「不作為犯第一階」考場秒殺筆記
考試只要問到「下列何者屬於(或不屬於)不作為犯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請在空白處寫下這三個黃金招式:
「有地位(保證人)、能救而不救(履行可能性)、救了就不會死(準因果關係)」
這三個是住在第一階(構成要件)的專屬特產。只要選項裡面出現「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這兩個屬於第三階罪責)、或是「正當防衛」(屬於第二階違法性),通通是別的樓層跑過來串門子的干擾項,直接無腦秒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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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484
(A) 準因果關係(不作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 不作為之因果關係):
在不作為犯中,行為人雖然沒有「作為」,但依據學說與實務(如刑法第15條),必須該不作為「具有等價於作為之因果關係」(即若行為人當初有作為,結果通常就不會發生),這是不作為犯成立的重要實質要件之一。
(B) 保證人地位:
不作為犯並不是任何人沒幫忙都要負刑事責任,行為人必須對被害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法律上特殊義務(即保證人地位),這絕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
(C) 作為義務之履行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的一種 / 實行可能性):
刑法不強人所難。如果行為人客觀上根本沒有能力去履行作為義務(例如:不會游泳的人看到有人落水,無法期待其跳水救人),則不成立不作為犯。因此,客觀上必須具有履行的可能性。
(D) 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如是否滿18歲、有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與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是屬於**「罪責階段(責任)」**的判斷要素,而不是「構成要件」的要素。
因此,不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要素」的是 (D)。
正確答案為 (D) 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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