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現行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行政機關為遷村安置所訂定內部作業計畫,其法律性質為 何?
(A)行政命令
(B)形式意義法律
(C)行政處分
(D)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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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1), C(61), D(112), E(0) #4026656
統計: A(208), B(21), C(61), D(112), E(0) #4026656
詳解 (共 4 筆)
#7509885
本題正確答案為 (A) 行政命令。 [1]
法律性質定位:經公告或發布實施的內部作業計畫,對外具有規制效力,實務及大法官認其性質與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相當,歸類為行政命令。
(A) 行政命令(正確答案)
- 口語解釋:這是行政機關自己訂給內部員工看的「內部公文或作業準則」。因為這個計畫是機關內部用來指導員工「接下來要怎麼按部就班處理遷村」的規則,沒有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屬於行政命令中的「行政規則」。
(B) 形式意義法律
- 口語解釋:這必須是真正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名稱叫作「某某法」或「某某條例」的東西。行政機關自己寫的內部計畫,絕對不可能是這種法律。
(C) 行政處分口語解釋:這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人或具體事件」所做的決定,會直接影響你的權利。例如:政府寄單子給你說「下個月必須搬走」或「罰你五千元」。而題目中的「計畫」只是個整體的內部規劃,還不是針對個人的具體決定。
(D) 行政事實行為
- 口語解釋:這是行政機關「實際動手去做」的物理動作,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動。例如:政府真的派垃圾車來清垃圾、動工拆房子、或是發放宣傳單。訂定計畫只是在紙上規劃,還不是實際的動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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