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提前清償並表示不願繼續原本之交易關係,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
(B)抵押權人受破產宣告時,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
(C)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力,不及於存續期間屆滿後陸續發生之債權,即便 該債權未逾約定最高限額範圍內
(D)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時,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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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9), C(7), D(3), E(0) #386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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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907

第 881-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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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1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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