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
(B)廣告人對於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C)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原則上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D)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仍享有報酬請求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2), B(10), C(37), D(20), E(0) #3704194
統計: A(202), B(10), C(37), D(20), E(0) #3704194
詳解 (共 4 筆)
#7344198
單獨行為:
即法律上得依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來源:法律百科)
ㅤㅤ
民法§164:懸賞廣告之效力
1.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3.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4.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2.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3.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4.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A:懸賞廣告是契約行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不特定人,給與報酬的一種契約。(來源:方格子)
B:正確。
C:正確。
D:正確。
ㅤㅤ
跟我一樣對單獨行為霧煞煞也沒關係,這題用刪去法也能解。BCD都是法條照搬,那錯的就是A了。
3
0
#7409710
❌ (a) 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
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懸賞廣告在民國 88 年債編修正後,立法理由已明確將其法律性質改採「契約說」。廣告人之廣告為對不特定人的「要約」,行為人完成特定行為則為「承諾」(以意思實現之方式成立契約),因此懸賞廣告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契約」,而非單獨行為。
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懸賞廣告在民國 88 年債編修正後,立法理由已明確將其法律性質改採「契約說」。廣告人之廣告為對不特定人的「要約」,行為人完成特定行為則為「承諾」(以意思實現之方式成立契約),因此懸賞廣告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契約」,而非單獨行為。
⭕ (b) 廣告人對於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6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6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c)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原則上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6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6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 (d)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仍享有報酬請求權: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此即法律為了保護社會公信與誠實信用,特別規定的「不知有廣告完成行為人之報酬請求權」。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此即法律為了保護社會公信與誠實信用,特別規定的「不知有廣告完成行為人之報酬請求權」。
0
0
#7303795
民法 第 164 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1.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3.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4.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契約說,立法者當年明示)
單獨行為:由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行為。
https://www.angle.com.tw/File/Try/5P004RC-2.pdf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