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六職等之公務員屬於那一種官等?
(A)委任
(B)薦任
(C)簡任
(D)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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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440), C(56), D(3), E(0) #4026733
統計: A(71), B(440), C(56), D(3), E(0) #4026733
詳解 (共 4 筆)
#7509398
一、本題解答與核心爭點
正確解答:(B)
核心爭點: 《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關於「官等」與「職等」之層級劃分標準。
二、法理分析與法規適用
(一)一般公務人員之官職等劃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職等分為第一至第十四職等(數字越大,級別越高)。其對應關係如下,請務必熟記:
1. 委任(第一至第五職等):
屬於基層公務人員。通常為初考(委任一職等)、普考或四等特考(委任三職等)及及格者之分發任用官等。
2. 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
屬於中階主管或業務承辦中堅。通常為高考三級或三等特考(薦任六職等)及格者之分發任用官等。本題詢問「六職等」,依規定即落於薦任官階,故選 (B)。
3. 簡任(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屬於高階文官(如司長、局長、常務次長等)。
4. 選項 (D) 特任 之釐清:
「特任」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所定之常任文官體系官等,而是指政務官(如各部會首長),其任命不受任用法之資格限制,隨政黨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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