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特別股之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發行無表決權之特別股
(B)得發行有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
(C)得發行對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
(D)得發行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監察人權利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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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 C(1), D(30), E(0) #3843353

詳解 (共 2 筆)

#7403831
正確答案為 (D)。
敘述 (D) 為錯誤選項。依據現行中華民國公司法第157條,得發行「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監察人權利之特別股」(即限制或保障當選特定席次)的規定,僅限用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7)。對於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並不能明訂此類特別股。
其餘選項解析:
(A)、(B)、(C) 皆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之特別股種類。根據法規,公司得發行無表決權或限制表決權的特別股,也能發行具有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的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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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616

面對公司法特別股的考題,請在考場上牢記這個「黃金三角比較表」:

  1. 公開發行公司限制最嚴!不可以發行「複數表決權、黃金股、保障當選董事股」,也不可以限制股票轉讓。

  2.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發)可以發行「複數表決權、黃金股、保障當選董事股」,但不能保障當選監察人。

  3.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彈性最大!全部都可以,而且可以發行保障當選「董事或監察人」的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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