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集會、遊行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在特定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其中關於國際機場、港 口的禁制區範圍,由下列何者劃定公告之?
(A)交通部
(B)內政部
(C)外交部
(D)國防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 B(292), C(27), D(18), E(0) #3929857
統計: A(60), B(292), C(27), D(18), E(0) #3929857
詳解 (共 3 筆)
#7409688
集會遊行法第6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4
0
#7494916
答案:(B) 內政部
【解析】
本題測驗《集會遊行法》中有關「法定禁制區週邊範圍」的劃定公告權責歸屬。許多考生常會因為看到「機場、港口」就誤選(A)交通部,這屬於典型的考場直覺陷阱。
(B) 選項正確:
- 法源依據: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
- 解析: 條文中所指的「第一款、第二款地區」,指的就是「憲政機關、法院、總統副總統官邸」以及「國際機場、港口」。雖然機場與港口在行政業務上歸交通部管轄,但「劃定集會遊行禁制區」本質上屬於警察行政與治安維護事務,因此全國的主管權責一律鎖死在治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關鍵筆記
《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的「禁制區劃定公告機關」與「距離限制」,是國考極度高頻的綜合考點,請務必把以下表格背熟:
| 禁制區地點(第 1 項) | 劃定公告機關(第 2 項) | 周邊距離限制(第 2 項) |
|---|---|---|
| 1. 五院、各級法院、正副總統官邸 2. 國際機場、港口 |
內政部 | 不得逾 300 公尺 |
| 3.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 國防部 | 不得逾 300 公尺 |
| 4. 各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機構 | 外交部 | 不得逾 50 公尺 |
- 口訣: 「政府、司法、正副官邸、機場、港口找內政;軍事找國防;外交機構找外交(且只有外交限 50 公尺,其餘皆 300 公尺)。」
0
0
#7475236
【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