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依法得如何處理?
(A)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廢止」二字
(B)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C)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空白」二字
(D)所廢條文之條次不保留,以下之條次重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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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577), C(13), D(31), E(0) #3930288
統計: A(182), B(577), C(13), D(31), E(0) #3930288
詳解 (共 4 筆)
#7417671
根據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6 條以及法制公文實務規範,法規條文如果只是「少數條文」被廢止,為了避免影響後續所有條文的條次順序(導致引述混亂),依法會採取保留條次的做法。
- ⭕ (b) 正確: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應保留該被廢止條文的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例如:第十條(刪除))。
- ❌ (a) 錯誤:雖然概念是廢止該條文,但在法制作業公文書寫格式中,統一註明為「刪除」,而非「廢止」。
- ❌ (c) 錯誤:法規格式中並無註明「空白」之規定。
- ❌ (d) 錯誤:若直接將條次刪除並將後續條次全部重新調整(整編),會造成過往引用舊法條文的判決或公文對照困難。因此,除非是全面性的大幅修正,否則少數條文廢止時不應重新調整後續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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