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權法上所謂的公眾,包含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因此過年聚會時在父母兄弟姊妹面前唱 歌,將構成公開演出
(B)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僅限於永久之重複製作,因此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並不符合著 作權法上關於重製的定義
(C)書店將書籍陳列於店面提供顧客購買,涉及著作權法上的散布行為
(D)民眾於電影院觀看電影時,以手機私自錄製螢幕上電影內容的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上的公開上映行 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 B(194), C(421), D(478), E(0) #3930561
統計: A(68), B(194), C(421), D(478), E(0) #3930561
詳解 (共 6 筆)
#7411001
- ? (c) 書店將書籍陳列於店面提供顧客購買,涉及著作權法上的散布行為
- 原因: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散布」是指「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方式,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此外,同法第28條之1明定著作人專有散布權。書店將書籍陳列於店面供顧客挑選、購買,屬於將重製物提供給公眾進行交易的行為,因此確實涉及著作權法上的「散布」行為。
ㅤㅤ
❌ 錯誤選項解析
- ? (a) 著作權法上所謂的公眾,包含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因此過年聚會時在父母兄弟姊妹面前唱歌,將構成公開演出
- 原因:雖然《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包含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但法律同時設有排除條款:「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過年聚會時在父母、兄弟姊妹(家庭成員)面前唱歌,屬於法規排除的家庭範疇,不算是向「公眾」傳達,因此不會構成「公開演出」。
ㅤㅤ - ? (b) 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僅限於永久之重複製作,因此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並不符合著作權法上關於重製的定義
- 原因: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行為(例如網路瀏覽、快取等),被歸類為「暫時性重製」。暫時性重製在法律定義上仍然屬於「重製」的一種,只是法律明文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如網路合法中繼傳輸),「不適用」著作人的重製權限制(即不視為侵權),並非不符合重製的定義。
ㅤㅤ - ? (d) 民眾於電影院觀看電影時,以手機私自錄製螢幕上電影內容的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上的公開上映行為
- 原因:以手機錄製螢幕上的電影內容,是將影像與聲音記錄並重複製作在手機儲存空間中的行為,這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甚至可能涉及違反電影院現場錄影的刑事責任)。而「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這是電影院播放電影給觀眾看的行為,而不是民眾用手機錄影的行為。
37
1
#7416842
(D) 民眾於電影院觀看電影時,以手機私自錄製螢幕上電影內容的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上的公開上映行為→重製行為
著作權法 第 3 條 第 1 項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