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中斷,乃是於時效將完成時,為避免債務人不清償,而允許時效期間接續延長
(B)時效,因承認而中斷者,若於承認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C)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D)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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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9), C(97), D(15), E(0) #3703911
統計: A(2), B(39), C(97), D(15), E(0) #370391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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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正確: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31 條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本選項之敘述完全符合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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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解析
- ❌ (a) 錯誤:本選項描述的是「時效不完成」的定義。消滅時效「中斷」,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發生權利人行使權利或義務人承認等事由,致使已過去的時效期間全歸無效,事由終止後重新起算。
- ❌ (b) 錯誤:依《民法》第 130 條規定,只有「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才視為不中斷。若是因義務人「承認」而中斷,直接發生中斷效力並重行起算,並無 6 個月內必須起訴的限制。
- ❌ (d) 錯誤:依《民法》第 137 條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重行起算的期間原則上依該請求權原本的時效期間計算(例如原本是 15 年,重行起算就是 15 年);只有當「原本時效期間不滿 5 年」,且經確定判決所確定時,才會延長為 5 年。因此並非「均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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