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僱用乙為業務員,並授予代理權,讓乙為甲銷售汽車;丙為乙之好友,知悉乙之業務,乃授予代理權給 乙,請乙為丙向甲購買汽車一部。乙未經甲之同意,同時代理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甲之 A 車出售給 丙。該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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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39), C(26), D(101), E(0) #4026351
統計: A(81), B(39), C(26), D(101), E(0) #4026351
詳解 (共 6 筆)
#7512923
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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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553
雙方禁止代理
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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