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並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A) 7 歲之學童
(B)受監護宣告之失智老人
(C)國立大學總務處
(D)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統計: A(94), B(141), C(226), D(23), E(0) #4002729
詳解 (共 7 筆)
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21條「當事人能力」。
一、什麼叫「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簡單講:
誰可以成為行政程序上的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第21條規定,下列人員具有當事人能力:
1. 自然人
2. 法人
3. 非法人團體
4. 行政機關
5.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當事人者
因此,不能只看有沒有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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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逐項判斷
(A)7歲之學童 → ✅ 有
7歲兒童雖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仍然是「自然人」。
所以:
有當事人能力
⚠️ 要注意:
當事人能力 ≠ 行為能力
7歲兒童有當事人能力,但可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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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受監護宣告之失智老人 → ✅ 有
即使受到監護宣告,仍然是自然人。
因此仍具有:
當事人能力
只是其程序行為可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所以不要把:
無/限制行為能力
誤認成:
無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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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國立大學總務處 → ❌ 沒有當事人能力
這就是答案。
「國立大學」本身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成為行政程序上的當事人,但:
國立大學總務處只是國立大學內部的行政組織/內部單位
並不是獨立的行政機關,也不是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此,國立大學總務處本身沒有行政程序上的當事人能力。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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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 有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屬於具有一定組織及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
而《行政程序法》第21條將:
非法人之團體
列為具有當事人能力者。
所以 D 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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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題最重要的陷阱
一定要分清楚:
當事人能力 ≠ 行為能力
例如:
7歲小孩
→ 有當事人能力 ✅
→ 行為能力不足 ❌
受監護宣告老人
→ 有當事人能力 ✅
→ 行為能力受限制 ❌
而:
國立大學總務處
→ 只是內部單位
→ 沒有當事人能力 ❌
⭐ 答案:(C)國立大學總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