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交通主管機關規劃興建之捷運路線經過甲縣及乙縣,為進行開發,甲縣都市計畫及乙縣都市計畫變更捷運 路線經過之土地,公告為公共設施用地(捷運設施用地)。附近居民不服甲縣公告之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經管轄法院認定捷運路線規劃整體違法。法院應如何判決始為合法?
(A)宣告甲縣都市計畫無效,以乙縣都市計畫具合一確定關係,於判決理由中敘明其違法
(B)宣告甲縣都市計畫無效,以乙縣都市計畫為具不可分關係,併同判決宣告違法而無效
(C)宣告甲縣都市計畫無效,以乙縣都市計畫非屬原告爭訟部分,作成訴訟駁回之裁定
(D)宣告甲縣都市計畫無效,以乙縣都市計畫未經爭訟,於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其違法
統計: A(250), B(308), C(154), D(371), E(0) #4002738
詳解 (共 9 筆)
這題真正的關鍵是:乙縣都市計畫根本沒有經過原告爭訟,法院不能在主文直接宣告乙縣都市計畫違法或無效,只能在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其違法性。
為什麼是 D?
本題的情況是:
甲縣、乙縣的都市計畫變更
↓
都是為了同一條捷運路線
↓
居民只對甲縣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
↓
法院認定整體捷運路線規劃違法
因此法院可以:
① 對甲縣都市計畫:
因為它是本件訴訟的對象,所以可以在判決主文宣告其無效。
② 對乙縣都市計畫:
雖然法院認為它也有違法問題,但:
乙縣都市計畫並不是本件原告爭訟的對象。
因此法院不能逕自在主文宣告乙縣都市計畫無效。
但是,為了說明甲縣都市計畫為何違法,法院可以在判決理由中一併說明乙縣都市計畫的違法性。
所以:
甲縣都市計畫 → 主文宣告無效
乙縣都市計畫 → 理由中敘明違法
?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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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A 錯?
A 說:
「以乙縣都市計畫具合一確定關係,於判決理由中敘明其違法」
乍看之下很合理,但它錯在「合一確定關係」這個法律效果的理解。
本題不是因為乙縣都市計畫與甲縣具有「合一確定關係」,就可以將乙縣的部分納入本件判決的效力範圍。
關鍵應該是:
乙縣都市計畫未經爭訟,只能在判決理由中論述,不能在主文宣告。
因此考試答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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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題記法
看到:
甲、乙都有相關都市計畫,但原告只告甲
就記:
「告誰判誰,沒告的只能理由說。」
也就是:
訴訟標的內 → 主文處理
訴訟標的外 → 不得直接在主文宣告,只能於理由中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