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私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B)賠償方式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C)依據法規為權限委任後,應以原委任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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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6), C(566), D(87), E(0) #4002739
統計: A(48), B(36), C(566), D(87), E(0) #4002739
詳解 (共 4 筆)
#7480981
這題考《國家賠償法》第2、3、8條,以及權限委任後賠償義務機關的判斷。
逐項解析
(A)正確 ✅
私人如果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委託,行使公權力,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造成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
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因此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
(B)正確 ✅
《國家賠償法》第7條:
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因此 B 正確。
⸻
(C)❌ 錯誤 ← 答案
題目說:
「依據法規為權限委任後,應以原委任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這是錯的。
要區分:
「權限委任」≠「委託」
如果是權限委任,受委任機關取得該權限並以自己的名義行使。
因此發生國家賠償責任時:
以受委任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而不是原本的委任機關。
? 例如:
中央機關 A
↓ 權限委任
地方機關 B
B 以自己名義行使該權限造成損害:
B 是賠償義務機關
所以 C 錯。
⸻
(D)正確 ✅
《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外,從損害發生時起超過5年,也會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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