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但欠缺具體事實,經通知補正後未為補正,則訴願管轄機 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A)訴願不受理
(B)訴願無理由駁回
(C)原處分撤銷
(D)再命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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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102), C(10), D(13), E(0) #4002732
統計: A(342), B(102), C(10), D(13), E(0) #4002732
詳解 (共 5 筆)
#7480910
這題考的是《訴願法》關於訴願書欠缺必要事項,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的效果。
一、先抓題目的關鍵
題目說:
當事人提起訴願 → 欠缺具體事實 → 通知補正 → 逾期未補正
這種情況不是在判斷「訴願有沒有理由」,而是訴願程序本身存在程序上的欠缺。
如果經通知限期補正,當事人仍然不補正:
? 訴願不受理
因此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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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麼不是 B「無理由駁回」?
這是很重要的區分:
不受理 → 程序上有問題,根本不進入實體審理。
無理由駁回 → 程序合法,已經進入實體審查,但認為訴願人的主張沒有理由。
本題:
欠缺具體事實+通知補正仍未補正
屬於程序瑕疵,所以是:
不受理
而不是「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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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選項
(C)原處分撤銷 ❌
訴願管轄機關不是因為訴願書欠缺具體事實,就直接撤銷原處分。
(D)再命為補正 ❌
法律已經給予一次補正機會,當事人逾期仍未補正,訴願機關可以直接作成不受理決定,不必一直要求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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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快速判斷
看到:
訴願書欠缺 → 通知補正 → 不補正
直接想到:
程序不合法 → 不受理 → A
另外記一個超重要區分:
不受理=程序有問題
駁回=實體上沒有理由
所以本題答案:
(A)訴願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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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3957
無理由駁回?已受理,只是審核起來沒爭議
不受理?還在受理階段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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