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本國籍之甲與外國籍之乙為夫妻,乙向我國外交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依親居留簽證遭否准,依憲法法庭裁判 意旨,甲若欲提起行政救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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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2), B(232), C(124), D(94), E(0) #4002734
統計: A(472), B(232), C(124), D(94), E(0) #4002734
詳解 (共 7 筆)
#7476533
111年憲判字第20號【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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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籍)配偶尚非得依簽證條例所定得申請簽證之人,並無為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之公法上請求權,故依法尚無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權利。然而有關機關之拒發簽證予其外籍配偶之否准處分,就本國(籍)配偶之上開憲法上權利而言,自已具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不利處分之性質,本國(籍)配偶就此等不利處分,自非不得對之例外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保障其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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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928
這題是依憲法法庭相關裁判對「外國人依親居留」案件的特別救濟見解來考,不能單純套用「申請被否准=課予義務訴訟」的公式。
為什麼是 A「撤銷訴訟」?
題目是:
本國籍甲 + 外國籍乙為夫妻
乙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 遭外交主管機關否准
甲欲提起行政救濟
這裡最重要的是:
甲不是簽證申請人,乙才是。
甲是因為配偶乙遭拒發依親居留簽證,而自己的家庭生活、婚姻關係受到影響,因此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以對該否准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而甲要爭執的對象是:
外交主管機關「否准乙申請」的行政處分
所以甲提起的是:
撤銷訴訟
也就是請求法院撤銷這個否准處分。
為什麼不是 B 課予義務訴訟?
這是本題最容易掉入的陷阱。
一般來說:
「我申請 → 機關駁回 → 我要求機關重新作成准許處分」
確實很容易想到課予義務訴訟。
但是本題是:
甲不是原申請人,甲是利害關係人。
甲並不是請求行政機關對「甲的申請」作成行政處分,而是要爭執對乙所作成的否准處分。
因此依本題所依據的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甲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撤銷訴訟。
? 這題要這樣記
不要只看到:
「申請被否准」→ 課予義務
還要先問:
「誰提告?誰是原處分相對人?」
本題:
乙 → 申請人、處分相對人
甲 → 利害關係人
甲要爭執的是對乙作成的否准處分:
甲(利害關係人) → 撤銷否准處分 → 撤銷訴訟
✅ 答案:A 撤銷訴訟
這題確實是很典型的「課予義務訴訟 vs. 利害關係人撤銷訴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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