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乙丙丁共同平均負擔對戊之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連帶債務,甲得知乙對戊有得以抵銷之 500 萬元債權。甲是否得據此向戊主張抵銷連帶債務?
(A)僅乙本人得以主張
(B)甲得主張抵銷 250 萬元
(C)甲得主張抵銷 500 萬元
(D)甲應經乙之同意,始得抵銷 25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1), B(126), C(39), D(29), E(0) #3704191

詳解 (共 4 筆)

#7225730
這是一個關於連帶債務與抵銷的民法問題,...
(共 12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3
#7344182
民法§271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ㅤㅤ
民法§277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ㅤㅤ
甲、乙、丙、丁共負對戊之1000萬元債務,每人各分擔250萬元。
A:所有連帶債務人皆可主張。
B:正確。
C:僅得主張乙應負擔之250萬為抵銷。
D:不須當事人同意。
ㅤㅤ
8
0
#7303788

民法 第 271 條(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1000w/4人=250w

民法 第 277 條(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4
0
#7409702
法理分析與算式說明
  1. 法律依據
    •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 此規定屬於限制絕對效力,目的在於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日後各債務人間產生輾轉求償的麻煩。 
  2. 計算過程
    • 題目中甲、乙、丙、丁 4 人共同「平均負擔」對戊之 \(1000\) 萬元連帶債務。
    • 因此,每位連帶債務人內部的「應分擔部分」為:
      6a30fc4e15be8.jpg
       
    • 雖然乙對戊擁有 \(500\) 萬元的債權,但身為他債務人的,依法只能以「乙應分擔的份額」(即 \(250\) 萬元)為限,主動向戊主張抵銷。 
ㅤㅤ
ㅤㅤ
? 選項辨析
  • ❌ (a) 僅乙本人得以主張
    不正確。民法第 277 條特別賦予「他債務人(甲)」直接對債權人主張抵銷的權利。
     
  • ✅ (b) 甲得主張抵銷 250 萬元
    正確。甲得依法以乙應分擔之部分(250萬元)為限主張抵銷,不需經過乙的同意。
     
  • ❌ (c) 甲得主張抵銷 500 萬元
    不正確。500萬元是乙自己可以主張的最高額度。甲若想代為主張,依法必須受到乙「應分擔部分」(250萬元)的限制。
  • ❌ (d) 甲應經乙之同意,始得抵銷 250 萬元
    不正確。甲這項權利是基於法律(民法第 277 條)直接賦予的法定抵銷權,無須經過乙的同意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652026
未解鎖
民法 第277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
(共 1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8105270
未解鎖
(A) 僅乙本人得以主張:錯誤。依據民法...
(共 5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