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乙丙丁共同平均負擔對戊之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連帶債務,甲得知乙對戊有得以抵銷之 500 萬元債權。甲是否得據此向戊主張抵銷連帶債務?
(A)僅乙本人得以主張
(B)甲得主張抵銷 250 萬元
(C)甲得主張抵銷 500 萬元
(D)甲應經乙之同意,始得抵銷 2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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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26), C(39), D(29), E(0) #3704191
統計: A(101), B(126), C(39), D(29), E(0) #370419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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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71 條(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1000w/4人=250w
民法 第 277 條(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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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與算式說明
- 法律依據
-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 此規定屬於限制絕對效力,目的在於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日後各債務人間產生輾轉求償的麻煩。
- 計算過程
- 題目中甲、乙、丙、丁 4 人共同「平均負擔」對戊之 \(1000\) 萬元連帶債務。
- 因此,每位連帶債務人內部的「應分擔部分」為:
- 雖然乙對戊擁有 \(500\) 萬元的債權,但身為他債務人的甲,依法只能以「乙應分擔的份額」(即 \(250\) 萬元)為限,主動向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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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辨析
- ❌ (a) 僅乙本人得以主張
不正確。民法第 277 條特別賦予「他債務人(甲)」直接對債權人主張抵銷的權利。 - ✅ (b) 甲得主張抵銷 250 萬元
正確。甲得依法以乙應分擔之部分(250萬元)為限主張抵銷,不需經過乙的同意。 - ❌ (c) 甲得主張抵銷 500 萬元
不正確。500萬元是乙自己可以主張的最高額度。甲若想代為主張,依法必須受到乙「應分擔部分」(250萬元)的限制。 - ❌ (d) 甲應經乙之同意,始得抵銷 250 萬元
不正確。甲這項權利是基於法律(民法第 277 條)直接賦予的法定抵銷權,無須經過乙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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