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在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內?
(A)於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5 年後發生之利息
(B)於強制執行程序後所生之債務
(C)未於土地登記簿登記之違約金債權
(D)雙方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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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2), C(5), D(91), E(0) #3865336
統計: A(2), B(12), C(5), D(91), E(0) #3865336
詳解 (共 2 筆)
#7360902
第 861 條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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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002
為什麼 (d) 是正確的?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由於「遲延利息」本就屬於法定擔保範圍內,且雙方是「依法定利率」計算(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並不涉及因特殊約定而需要登記的物權公示問題,因此當然在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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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於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5 年後發生之利息
- 原因:根據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規定,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等,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 5 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執行「5 年後」才發生的利息若已超出執行程序,則不屬於擔保範圍。
- ❌ (b) 於強制執行程序後所生之債務
- 原因:同上,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具有特定性與限制,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後」才新發生的債務,並非原抵押權效力所能涵蓋的範圍。
- ❌ (c) 未於土地登記簿登記之違約金債權
- 原因:違約金性質上屬於當事人的特約,依據不動產物權的公示原則,約定之違約金必須在土地登記簿上辦理登記,才具備物權效力並納入抵押權擔保範圍。如果未登載於登記簿上(或視為登記簿附件的契約書中),則無法對抗第三人,不屬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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