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有 A 地及建於 A 地上之 B 屋,後甲因欠債,致 A 地和 B 屋遭債權人乙 聲請強制拍賣,A 地和 B 屋分別由丙、丁拍得。今丙欲將土地收回,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 A 地和 B 屋於拍賣時,B 屋即視為已有抵押權之設定,免拆 B 屋
(B)丙得依民法第 767 條向丁請求拆屋還地,且有理由
(C)甲之 A 地和 B 屋於拍賣時,B 屋即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免拆 B 屋
(D)丙雖得向丁請求拆屋還地,惟丁可主張依法推定有租賃關係存在,免拆 B屋
統計: A(6), B(4), C(75), D(11), E(0) #3865337
詳解 (共 2 筆)
第 876 條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規定: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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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完全吻合: A 地與 B 屋原本「同屬甲所有」,後來因為欠債遭遇「強制拍賣」,導致土地與房屋分別由丙、丁兩位不同的拍定人買受(符合「拍定人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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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效果: 依據上述規定,B 屋在拍定時,法律上即「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此為法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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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既然丁依法取得了「法定地上權」,便屬於有權占有,土地所有人丙自然不能請求拆屋還地。因此 (C) 是完全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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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民法並無規定此種強制拍賣情形會「視為已有抵押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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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雖然丙是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可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物上返還。但因為丁依法已取得「法定地上權」,屬於有權占有,因此丙請求拆屋還地是沒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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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最容易混淆的陷阱): 民法第 425 條之 1 雖然也有規範「同屬一人」分屬兩人的情況,且其效果是「推定租賃關係」。但該條主要適用於「一般的任意讓與」(如買賣、贈與等)。 當題目已經明確指出是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導致兩者分屬不同人時,應優先適用物權編特別增訂的 第 838 條之 1(強制執行的法定地上權),其法律效果直接擬制為物權性質的「地上權」,而非債權性質的「租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