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僅限視覺功能障礙者始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牴觸下列何者基本權利?
(A)工作權與人格權
(B)工作權與生存權
(C)工作權與財產權
(D)工作權與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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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72), C(21), D(770), E(0) #3928785
統計: A(4), B(72), C(21), D(770), E(0) #3928785
詳解 (共 5 筆)
#7409965
釋字第649號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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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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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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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權:釋字第 649 號認定該規定屬於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的限制。大法官認為,該規定將按摩業僅保留給視障者,對於有意從事按摩業的非視障者造成過度限制,且手段與目的之間缺乏實質關聯性,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 15 條對人民工作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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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該規定以是否為視障者作為分類標準,給予視障者優惠性差別待遇。大法官認為,雖然保障弱勢者就業具備重要公共利益,但該規定對於非視障者的限制過大,造成二者間之不平等,且未能達成促進視障者就業的實質效果,因此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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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858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工作權與平等權。
以下用最白話、最經典的「大法官歷史大案」觀點,幫你秒殺這題憲法基本權的必考題:
關鍵:記住釋字第 649 號「非盲人按摩案」!
這題考的是台灣憲法史上非常著名且溫暖的 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
以前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意思是說,只有明眼人(看得到的人)不可以當按摩師,只有視障朋友(盲人)才能做這行。當初立法院的良意是為了保障盲人朋友的生計。
但大法官審查後,認為這條法律同時侵害了「非視障者(明眼人)」與「視障者」的兩種基本權,因而宣告違憲:
- 侵害【工作權】:
- 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法律直接規定看得到的人「不准做按摩這一行」,等於是徹底剝奪了明眼人選擇從事按摩業的工作權。
- 侵害【平等權】:
- 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一律平等。法律用「看得到、看不到」這種身體特徵來做區分,不准明眼人做、只准盲人做,這屬於性別、宗教、種族、阶级或「身體特徵」的差別待遇。雖然是為了扶助弱勢,但手段走偏了(因為按摩可以多元發展,政府不該直接封殺明眼人),因此不符合比例原則,牴觸了平等權。
釐清盲點
這題是標準的「成對基本權」組合題,只要抓到「限制職業 = 工作權」加上「對明眼人與盲人的差別待遇 = 平等權」,就能精準鎖定 (D)。
- (A) 的人格權:通常跟名譽、姓名、隱私、性自主權(例如通姦罪、指紋指紋案)相關。
- (B) 的生存權:通常跟國家有沒有給予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或是死刑制度相關。
- (C) 的財產權:通常跟國家課稅、沒收、土地徵收、特別犧牲補償相關。
看到題目考:「明眼人不能做按摩(只准盲人做)」 ->
這是限制好人的工作,也是用眼睛做差別待遇,直接秒選 【工作權與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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