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關於總統國情報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立法院與總統間並無權力從屬性或負責關係之憲法權力關係,故立法院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 法義務
(B)對於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及其國情報告之主題等,總統得本於其職權 而為審酌決定
(C)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總統如欲就特定事項使立法院聽取其國情報告,應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
(D)對於總統國情報告之內容,立法院雖不得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總統答復,但得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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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50), C(72), D(357), E(0) #3928791
統計: A(386), B(50), C(72), D(357), E(0) #3928791
詳解 (共 9 筆)
#7413227
對於總統國情報告之內容,立法院雖不得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總統答復,亦不得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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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026
(A) 因立法院與總統間並無權力從屬性或負責關係之憲法權力關係,故立法院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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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028
(D) 對於總統國情報告之內容,立法院雖不得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總統答復,X但得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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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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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憲法法庭明確指出,基於總統與立法院間並無權力從屬性或負責關係,總統對立法院並無提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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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及其報告之主題與範圍,均由總統本於憲法職權審酌決定,非立法院所能片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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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總統如欲進行國情報告,應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不得由立法院片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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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憲法法庭判決強調,總統並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對總統之國情報告,無指定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報告內容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要求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因此,選項中「得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與判決意旨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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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852
國情報告屬彈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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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5129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對於總統國情報告之內容,立法院雖不得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總統答復,但得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
這題考的是我國憲法法庭最震撼、最重大的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以下用最直白、最清楚的「權力分立」白話文,幫你抓出考卷上的超級大陷阱:
關鍵:立法院不能單方面對總統「指手畫腳」!
憲法法庭在這號判決中明確劃定了「總統」與「立法院」之間的憲法界線。核心邏輯就是:總統是直接由人民選出來的,對人民負責,不對立法院負責!兩邊是平等的,誰也不能命令誰。
我們來逐一檢視選項,抓出 (D) 的致命錯誤:
- (A) 因立法院與總統間並無權力從屬性或負責關係之憲法權力關係,故立法院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 解析:敘述正確。憲法法庭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只說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非「應」。因為兩邊沒有上下從屬關係,所以立法院沒有「非聽不可」的憲法義務。
- (B) 對於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及其國情報告之主題等,總統得本於其職權而為審酌決定
- 解析:敘述正確。既然兩邊平等,要不要去、什麼時候去、去講什麼主題,通通屬於總統的憲法職權裁量範圍,總統自己決定,立法院不能用法律硬性規定總統每年幾月前一定要去。
- (C) 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總統如欲就特定事項使立法院聽取其國情報告,應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
- 解析:敘述正確。這是憲法機關之間的「禮貌原則」(機關相互尊重)。總統想去講、立法院想聽,雙方應該要好聲好氣地透過「協商」來安排,而不是任何一方說了算。
- (D) 對於總統國情報告之內容,立法院雖不得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總統答復,但得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
- 解析:敘述錯誤,這就是答案!
- 請注意判決的原話,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不享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權力。立法院在聽完報告後,不論是「當場提問要求總統回答(即問即答)」,還是「要求總統坐在那裡聽立法院發表建言」,在憲法上都是「沒有依據」的!
- 因為只要允許立法院單方面要求總統留下來聽訓、聽建言,就會侵害總統的憲法地位。所以選項後半段說「得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是徹底錯誤的,兩者都不可行。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總統部分)」考場精華
未來法學知識考卷只要考到「總統國情報告」,無腦記住以下四大不准:
- 不准硬性規定:不能立法強迫總統幾月前一定要去報告。
- 不准即問即答:立法規定總統必須回答立委問題,違憲。
- 不准定期交書面:立法規定不來就要交書面答復,違憲。
- 不准強迫聽建言:立法院沒權力要求總統留下來聽取建言,違憲。
大絕:
選項只要出現立法院可以「要求、強迫、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聽建言」等帶有命令式的字眼,在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的標準下,通通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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