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選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選舉權之保障範圍包括被選舉權
(B)立法制定涉及人民選舉權之選舉實施的法規範,原則上不享有立法形成空間
(C)立法制定涉及人民選舉權之救濟程序的法規範,應符合憲法平等權之意旨
(D)對人民選舉權之選舉實施的法規範存有差別待遇者,其目的須為追求憲法上之重要公共利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718), C(20), D(46), E(0) #3928786
統計: A(19), B(718), C(20), D(46), E(0) #3928786
詳解 (共 3 筆)
#7484909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B)。
這題考的是近年非常具代表性的【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禁治產/受監護宣告者之選舉權案)】意旨。以下用最白話、最清晰的「民主大選觀點」幫你拆解其中的法律邏輯:
關鍵:涉及人民參政權,立法者的權力就被綁手綁腳!
- (A) 選舉權之保障範圍包括被選舉權
- 解析:敘述正確。憲法第 17 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大法官在各個解釋與裁判中都一再強調,「選舉權」跟「被選舉權(出來參選的權利)」就像銅板的兩面,是一體兩面、互相保障的。
- (B) 立法制定涉及人民選舉權之選舉實施的法規範,原則上不享有立法形成空間
- 解析:敘述錯誤,這就是答案!。這題在玩「文字遊戲」的最高境界。請注意,113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指出,立法者在訂定選舉規則(例如開票方式、選務流程)時,原則上「仍享有一定之立法形成空間(也就是立法院自己決定怎麼做比較好)」,但因為選舉權太重要了,所以這個空間受到「嚴格的限制」。選項寫「原則上『不享有』立法形成空間」,在法律用字上被直接判定為錯誤。
- (C) 立法制定涉及人民選舉權之救濟程序的法規範,應符合憲法平等權之意旨
- 解析:敘述正確。如果人民覺得選舉結果有問題或權利被侵害,想要打官司救濟,立法者訂定的救濟程序不可以有偏心或不公。不論是哪一種候選人或選民,救濟程序都必須符合憲法第 7 條的平等權(平等對待)意旨。
- (D) 對人民選舉權之選舉實施的法規範存有差別待遇者,其目的須為追求憲法上之重要公共利益
- 解析:敘述正確。既然選舉權是民主的根基,如果政府硬要在選舉規則上搞「差別待遇」(例如限制某些人不能投票,像是過去限制受監護宣告者),這就走到了我們前幾題複習過的「中等安檢門」以上。政府必須證明這個差別待遇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憲法上之重要公共利益」,否則就會被宣告違憲!
在 115 年以及未來的憲法考卷上,只要看到「選舉權」的最新限制規定,請記住以下三大重點:
- 受監護宣告者可投票:過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受監護宣告(心智有障礙需要被照顧者)沒有選舉權」,這條規定已經被這號判決宣告違憲失效!現在他們通通可以拿選票去投票。
- 審查標準提高:只要對選舉權、被選舉權做差別待遇,目的必須是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手段要有實質關聯(走中度審查標準)。
- 立法還是有空間:立法院在安排如何實施選舉時,依然有「一定之形成空間」,但這空間受到「嚴格限制」,不能亂來。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