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原則上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通知 負責人。如果主管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其申請之效力為: (A)視為許可 (B)視為不許可 (C)推定為許可 (D)推定不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