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原則上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通知 負責人。如果主管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其申請之效力為:
(A)視為許可
(B)視為不許可
(C)推定為許可
(D)推定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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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32), C(18), D(14), E(0) #3929856
統計: A(386), B(32), C(18), D(14), E(0) #3929856
詳解 (共 2 筆)
#7494915
答案:(A) 視為許可
【解析】
(A) 選項正確:
- 法源依據: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 立法精神(擬制許可): 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為了防止警察機關(主管機關)故意採取「拖延戰術」不予審查、或是以冷處理、怠惰的不作為手段,實質閹割人民依法集會的權利,法律因此特別採取了最嚴厲的「擬制(視為)」效果。只要警察局未在 3 日內將許可或不許可的書面公文送達負責人,法律直接認定該案「已經合法獲得許可」,負責人即可照常舉行集會遊行。
(B)、(C)、(D) 選項錯誤:
- 解析(「視為」與「推定」之差別):
- 視為(絕對不能反駁): 屬於法律上的擬制。時間一到未通知,就是百分之百的許可,主管機關事後絕對不能狡辯說「我們其實是不許可,只是公文發太慢」。
- 推定(可以提出反證推翻): 法律上不採用推定。如果是推定許可,主管機關事後只要舉證「我們內部會議其實是不許可的」,就可以推翻,這將無法有效落實對人權的保障。因此,(C)(D)等「推定」選項皆為錯誤陷阱。
關鍵筆記
- 核心口訣: 「集遊法未期通知 = 視為許可」。
- 數字期限對比考點(常考):
- 原則通知時間: 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3 日內(集遊法§12第1項)。
- 緊急事件(偶發性以外之緊急集會): 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24 小時內(集遊法§12第1項但書)。
- 不論是 3 日還是 24 小時,只要警察機關「逾期未通知」,一律直接套用「視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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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946
16. 室外集會、遊行逾期未通知之效力
答案:A|視為許可
考點:《集會遊行法》第12條
依《集會遊行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原則上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如果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
視為許可。
選項解析
(A) ✅ 視為許可
法律直接規定逾期未通知的法律效果為「視為許可」。
(B) ❌ 視為不許可
法律並沒有規定逾期未通知視為不許可。
(C) ❌ 推定為許可
「推定」與「視為」不同。本題法律明文規定的是視為許可。
(D) ❌ 推定不許可
同樣不是法律規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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