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警察行使職權時,對現場人、車,或妨礙救火、救護及救難勤務之人,如不予以暫時驅離或禁止 進入,將造成損害或妨礙任務之執行,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以排除危害,此 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性質屬於:
(A)間接強制
(B)直接強制
(C)即時強制
(D)任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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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3), C(366), D(2), E(0) #3929842
統計: A(10), B(43), C(366), D(2), E(0) #3929842
詳解 (共 2 筆)
#7494879
這是一題測驗《警察職權行使法》中警察職權行為法律性質的經典選擇題。
答案:(C) 即時強制
【解析】
(C) 選項正確:
- 法源依據: 本題題幹文字完全出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
- 性質認定: 「即時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阻止不法行為、避免急迫危險或排除危害,「無庸以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直接對人民的人身或財產採取強制力處分。
- 本案實踐: 火災、急難救護現場具有高度急迫性與危險性。警察為了確保救災任務順利執行,在情況緊急時,不等當事人違反命令,就「直接」將妨礙之人車驅離或禁止進入,這在行政法上屬於典型的「即時強制」(對人、對物之管束與限制)。
(A)、(B) 選項錯誤:
- 解析: 「間接強制」(如代履行、怠金)與「直接強制」(如扣留、進入住宅)都屬於《行政執行法》上的「行政處分執行(執行力)」。它們發動的前提,必須是人民先收到了一個行政處分(義務),且「逾期不履行該義務」時,國家為了實現該處分內容才發動的手段。本題現場驅離是因應緊急狀況直接發動,不需要先開立處分,故非行政執行。
(D) 選項錯誤:
- 解析: 「任意處分」通常指不具強制力、需取得當事人同意或配合的行政行為(如任意陪同前往勤務處所)。題幹中的驅離與禁止進入具有國家公權力的強制力與違背其意願之限制,屬於強制處分,而非任意處分。
關鍵筆記
- 核心口訣: 「警職法第 28 條驅離禁止 = 即時強制」。
- 體系歸納: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第 19 條至第 28 條)的章名即為「即時強制」,包含管束、住宅與建築物之進入、物之扣留與變賣、以及本題的現場驅離,考場上看見這幾條的手段,直接選即時強制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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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862
「如不予以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將造成損害或妨礙任務之執行」警察為了立即排除現在存在的危害或妨礙,可以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這種措施不是為了處罰人民,而是為了即時排除危害、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因此屬於「即時強制」。
(A) ❌ 間接強制
主要是透過心理或財產上的強制手段,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本題不是此種情形。
(B) ❌ 直接強制
雖然具有強制性,但本題法律性質是針對「即時危害」所採取的即時強制措施。
(C) ✅ 即時強制
為了排除現在的危害或防止危害擴大,在急迫情況下立即採取必要措施,本題符合。
(D) ❌ 任意處分
任意處分是人民自願接受或配合,不具有強制性,本題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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