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某派出所警察巡邏至捷運站外道路,獲報捷運站內有人持刀進行無差別砍人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捷運站內案件並非派出所之轄區,故派出所警察應不受理
(B)因對方僅持刀砍人,故警察只能告誡拋棄刀具,而不得使用槍械
(C)基於武器對等原則,因對方係持刀砍人,故警察只能使用警刀,而不得使用槍械
(D)持刀砍人者危及他人生命時,警察得對之逕行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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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3), D(371), E(0) #3929848
統計: A(2), B(3), C(3), D(371), E(0) #3929848
詳解 (共 2 筆)
#7492932
依《警械使用條例》的精神,警察在面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之現行危險時,符合要件即可使用槍械,不是一定要對方也持槍。
(A) ❌ 錯誤
警察執行勤務時,遇有犯罪或危害情事,不能因為「不是自己轄區」就不處理。尤其是正在發生的持刀砍人案件,更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B) ❌ 錯誤
「持刀」不代表警察只能告誡。若已經危及他人生命,符合使用槍械的法定要件,警察可以使用槍械。(C) ❌ 錯誤
沒有所謂「武器對等原則」要求對方拿刀,警察就只能拿警刀。警察能否使用槍械,是看法律規定的使用要件,不是看雙方武器是否相同。
「持刀」不代表警察只能告誡。若已經危及他人生命,符合使用槍械的法定要件,警察可以使用槍械。(C) ❌ 錯誤
沒有所謂「武器對等原則」要求對方拿刀,警察就只能拿警刀。警察能否使用槍械,是看法律規定的使用要件,不是看雙方武器是否相同。
(D) ✅ 正確
持刀砍人已經對他人生命造成現實危險,符合警察依法使用槍械的情形,因此警察得逕行射擊。
持刀砍人已經對他人生命造成現實危險,符合警察依法使用槍械的情形,因此警察得逕行射擊。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槍械:
一、為避免他人生命、身體遭受危害,或為避免公共安全遭受危害,而有使用槍械之必要時。
二、發現現行犯在逃,或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之人拒絕停止,且有使用槍械之必要時。
三、警察人員所防衛之人、物或場所,遭受危害時,有使用槍械之必要時。
四、依法應逮捕、拘提、羈押或留置之人,拒絕服從而有使用槍械之必要時。
本題「持刀無差別砍人,危及他人生命」就是抓住第4條的核心:為避免他人生命、身體遭受危害,有使用槍械之必要。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槍械:
一、為避免他人生命、身體遭受危害,或為避免公共安全遭受危害,而有使用槍械之必要時。
二、發現現行犯在逃,或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之人拒絕停止,且有使用槍械之必要時。
三、警察人員所防衛之人、物或場所,遭受危害時,有使用槍械之必要時。
四、依法應逮捕、拘提、羈押或留置之人,拒絕服從而有使用槍械之必要時。
本題「持刀無差別砍人,危及他人生命」就是抓住第4條的核心:為避免他人生命、身體遭受危害,有使用槍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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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897
答案:(D) 持刀砍人者危及他人生命時,警察得對之逕行射擊
【解析】
(D) 選項正確:
- 法源依據: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2 項(最新修正條文)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特定緊急情事,「認以不逕行射擊顯然無法制止或排除時,得不用先經鳴槍警告,逕行射擊。」
- 關鍵要件: 同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3 款明確列出「以致命性武器、工具或爆裂物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以及「意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身體,而有事實足認有緊迫危險」之情事。
- 本案實踐: 面對捷運站內「持刀無差別砍人」之暴徒,其行為已實質且迫切危及現場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此時情況極度危急,警察為了保護人民性命,得不用鳴槍警告,依法得直接對暴徒逕行射擊。
(A) 選項錯誤:
- 解析: 依據《警察法》第 2 條,警察之核心任務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面對重大現行犯罪與危害生命之急迫事件,所有警察皆負有消滅危害之不作為義務(保證人地位)。捷運警察隊雖有專業分工,但派出所警察既然在場獲報,基於危害防止之急迫性,必須立刻跨轄介入制止,絕不受理或拒絕保護。
(B)、(C) 選項錯誤:
- 解析: 中華民國法律從未採取「武器對等原則」(即對方用刀、警察就只能用刀或警棍)。警察發動警械與槍械的標準是基於《警械使用條例》中的「比例原則」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面對持刀砍人的致命性攻擊,若僅採用口頭告誡或使用同等殺傷力的警刀,顯然無法有效壓制暴徒並排除對人民生命的危害,故得依法使用槍械制止。
- 修法最熱考點: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關於「逕行射擊(不用先鳴槍警告)」的四大款要件(包含持致命性武器、意圖奪槍、用交通工具衝撞、危及生命身體緊迫危險)是近年警察特考選擇題與申論題的「絕對必考題」。
- 觀念澄清: 考場上只要看到選項寫「警察必須使用與歹徒同等之武器」、「對方持刀所以警察不能開槍」等,皆屬於對於警察公權力行使與正當防衛權的嚴重誤解,直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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