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主體可為私人或行政機關
(B)目的可以是阻止犯罪
(C)目的可以是阻止危害之發生
(D)目的可以是避免急迫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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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68), C(5), D(7), E(0) #3929849
統計: A(248), B(68), C(5), D(7), E(0) #3929849
詳解 (共 4 筆)
#7409589
第 36 條
⾏政機關為阻⽌犯罪、危害之發⽣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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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894
(A) ❌ 錯誤
即時強制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不是私人。
法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害,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 主體是「行政機關」,所以「私人或行政機關」錯誤。
(B) ✅ 正確
目的可以是阻止犯罪。
法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害,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C) ✅ 正確
目的可以是阻止危害之發生。
法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害,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D) ✅ 正確
目的可以是避免急迫危害。
法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害,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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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899
答案:(A) 主體可為私人或行政機關
【解析】
(A) 選項敘述錯誤(本題答案):
- 關鍵概念: 「即時強制」屬於行政法上公權力的強制處分行為,其發動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如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等),絕對不可能由「私人」來實施。私人若在緊急狀況下限制他人財產或人身自由,在法律上屬於《民法》或《刑法》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自助行為」,不屬於行政法上的即時強制。
(B)、(C)、(D) 選項敘述皆正確:
- 法源依據: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 解析: 條文已清清楚楚將這三者列為即時強制的「法定目的」。例如:
- (B) 阻止犯罪: 警察看到有人正要持刀行兇,當場予以管束壓制。
- (C) 阻止危害之發生: 發現瘋狗在路上準備咬人,警察依法予以捕捉、扣留。
- (D) 避免急迫危害: 火災現場為避免火勢蔓延危及鄰棟,消防人員直接破壞著火房屋隔壁的建築物。
關鍵筆記
- 核心口訣: 「即時強制三目的:阻止犯罪、阻止危害、避免急迫危險」。
- 體系歸納:
- 行政執行(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 以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
- 即時強制: 不以人民違反義務為前提,只要符合上述三種「急迫狀態」,國家就能直接用公權力幹預人民,但也正因如此,主體防線絕對要鎖死在「行政機關」,不容私人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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